两公婆还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在收到8万元回礼后 , 给两位新人购置了家电 , 买了手机等物品 , 与双方约定并不冲突 , 不予支持 。
判决:两公婆返还吴女士黄金饰品303克 , 不能返还的黄金折价返还93600元 , 驳回吴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375元 , 吴女士负担725元 , 两公婆负担1650元 。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结婚后满足三种情形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后两款规定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 且法院也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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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女子婚后将彩礼和三金交于公公存放,离婚后想要回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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