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婚后将彩礼和三金交于公公存放,离婚后想要回48万!


福建厦门,女子婚后将彩礼和三金交于公公存放,离婚后想要回48万!


福建厦门 , 女子婚后将结婚时的三金交于公公存放与银行保险柜 , 收的78万彩礼也退回48万 , 结婚4年后离了婚 , 想要将三金和退回的48万彩礼以及嫁妆8万元要回 , 随即将原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

吴女士和李先生两人都是厦门本地人 , 结婚时按照当地的习俗 , 订婚就要举办订婚宴 , 邀请亲友来见证新人订婚 , 宴席上男方要给女方家彩礼 , 礼金讲究“七红八绿” , 还有黄金首饰等叫做“三金” 。

不过李先生家境并不殷实 , 父亲向亲朋好友借了些钱 , 加上自己的积蓄东拼西凑凑出了78万 , 以及购买了黄金首饰和八块金条 , 在订婚宴上展示完交给了吴女士 , 离开时将钱带走了 。

双方家庭商议的礼金并没有78万这么多 , 只有30万 , 订婚宴上给78万只是因为习俗 , 为了充充场面 , 约定好办完婚礼后返还多的48万 , 而女方的回礼嫁妆商议是8万元 , 婚礼上给了两公婆 。

黄金首饰和金条加起来也有543克之多 , 也价值20万了 , 婚后公公提出自己在银行有个保险柜 , 这些首饰吴女士也不戴 , 不如存到保险柜里面 , 安全一些 , 她也答应了 , 将这些东西交给了公公 。

不过多的礼金倒是一直没有退还 , 因为刚结婚 , 碍于面子两公婆也一直不好意思张口 , 婚礼过后有半年时间 , 两边家庭商量后准备给两人买套新房 , 吴女士的母亲便转给了女儿88万元用于买房 。

其中有78万是当时给的彩礼 , 这88万吴女士全部转给了自己的婆婆 , 但是最终房子没有买成 , 又转回给了吴女士40万 , 自己留下了当时约定好的退还的彩礼 。

结婚四年后 , 小两口的感情出现了问题 , 吴女士想要离婚 , 但是李先生不肯 , 于是便闹到了法庭 , 在调解下两人自愿离了婚 , 约定好在谁手里的钱就归谁所有 。

离婚后 , 吴女士想起了自己结婚时的三金还在公公手里 , 便想要将这些东西要回 , 还有自己8万元的嫁妆 , 也想一并要回 , 但是与前夫家里人多次协商之后均不愿意给吴女士 , 于是吴女士将公婆告上了法庭 。

吴女士提出诉求是:要求前公婆返还543克黄金首饰首饰;返还56万元 。

理由是:三金应当归自己所有 , 自己将三金交于前公婆保管 , 应当返还 , 她曾向前婆婆转账88万元用于购置新房 , 新房没有购置 , 只退回了40万元 , 剩余48万应当返还 , 自己结婚时的8万元嫁妆应当返还 。

公婆当即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三金是他们出资购买的 , 约定好在订婚和结婚的时候由吴女式暂时佩戴 , 结婚后按照约定返还给了他们 , 并不属于吴女士 。

彩礼是约定好的30万元 , 订婚宴上的78万元只是为了走个过场 , 48万元不应返还 , 8万元是属于女方给男方的回礼 , 吴女士母亲让给两位新人购置家电的钱 , 也已经给他们买成家电不应返还 。

当庭 , 经过对吴女士的询问 , 她认可了公婆所说彩礼为30万元 , 将自己诉求中的返还56万元改为8万元 , 其余诉求不变 。

经过查证 , 黄金首饰均还在 , 存放与保险柜 , 而240克金条则已经变卖 , 卖了66624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通常的婚嫁习俗 , 结婚时给予女方的金饰属于对女方的赠与 , 尽管两公婆提供证据证明金饰是自己购买的 , 但并不足以推翻赠与事实 , 也未举证金饰是交由吴女士短暂佩戴并非赠与的证据 。

同时 , 在吴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 , 在法庭上李先生的陈述中也是称金饰是作为婚礼的三金给女方 , 据此可以认定金饰是赠与吴女士的关系 , 归属权是吴女士 。

而吴女士将黄金交由公公存放与保险柜内 , 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 吴女士作为寄存人随时可以领取保管物 , 现在吴女士要求返还金饰 , 于法有据 , 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金条变卖未经吴女士同意 , 已经无法返还原物 , 应按照当日黄金市值每克390元计算 , 返还93600元 。

而关于返还嫁妆8万元的诉求 , 女方给男方回礼嫁妆与男方给女方彩礼属于一个性质 , 婚前男方给了女方30万元彩礼 , 女方回礼嫁妆8万元 , 两人离婚时男方同意30万彩礼交于女方所有 , 不要求返还 , 女方要求男方返还8万元 , 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 , 还有失公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