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信用卡被异地取走3万元后 ,立即用该银行卡买了一瓶水


天津,男子信用卡被异地取走3万元后 ,立即用该银行卡买了一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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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信用卡被异地取走3万元后 ,立即用该银行卡买了一瓶水


天津河东 , 男子消费买单发现被异地取走近3万元后 , 立即用该银行卡买了一瓶水 , 并打电话通知银行 。 在去往银行路上时 , 男子还报了警 。 但事后银行却还是拒绝理赔 。 男子一气之下 , 将银行告上法庭 。

男子薛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 ,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办理了一张额度有3万元的信用卡 。 薛某最后一次消费时 , 余额显示为25932.元 。 事发当天中午 , 薛某与同事吃完饭准备结账时却发现 , 因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完成支付 。 薛某察觉不对 , 立即到附近ATM查询账单 。 发现被异地盗刷后 , 薛某立即在旁边的便利店刷卡2元购买了一瓶水 , 并打电话向银行挂失 。 随后薛某便打车前往银行处理此事 , 在路上又报了警 。 可即便如此 , 银行还是不同意理赔 。 多次协商未果后 , 薛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薛某需要举证证明因银行的过失造成了其一方的损失 , 否则就会败诉 。
【天津,男子信用卡被异地取走3万元后 ,立即用该银行卡买了一瓶水】薛某在法庭上举证称:1、银行流水账单显示 , 事发前一天晚上23时许至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 , 涉案银行卡被人异地消费六笔 , 共计25929元 , 消费地点为广东广州;2、事发当天下午 , 本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后 , 立即持卡到ATM查询账单并又消费2元 , 拟证明银行卡一直在手上 。 3、薛某提供了就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 且该说明书上有多名同事签名确认 , 拟证明事发前一天及事发当天薛某从未离开过天津 。 据此 , 薛某认为 , 其一方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一方有义务保障其资金安全 , 否则就必须承担过失责任 。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对于薛某的观点 , 银行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第一 , 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 。 因此不可能发生交易后 , 薛某本人是不知情的;

第二 , 银行交易规则是凭卡和密码校验成功 , 才能消费的 。 因此薛某负有妥善保管好密码的义务 , 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过失 , 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 , 经查询 , 从天津乘坐飞机至广州 , 只需要3小时 。 根据涉案银行卡在广州最后一笔消费的时间 , 与薛某在天津消费2元买水的时间相差11个小时来判断 , 薛某是完全可以穿梭在两地的 。

第四 , 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 薛某应当在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来举证其一方的主张 。

综上 , 银行认为其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 故请求法院驳回薛某的全部诉求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 , 可认定双方的储蓄合同成立 。

其次 , 在薛某能够举证证明银行一直在其手上 , 且已及时报失、报警的情况下 , 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也就是说 , 在薛某能够举证其主张的情况下 , 银行一方就需要提供异地消费监控录像等相关有力证据 , 来证明薛某并不是被盗刷的 。

最后 , 最高法《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 , 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据此 , 法院认为 , 在薛某能够举证银行卡一直在其手上 , 而银行方面又不能举证其一方主张的情况下 , 就可以认定银行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银行未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 故应当赔偿薛某经济损失25929元 。

最后 , 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警示作用 。 即当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 , 应当学习薛某的做法 。 第一时间在当地消费一笔、向银行挂失并报警 。 以便为日后的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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