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刘某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将房屋都留给妻子


甘肃白银,刘某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将房屋都留给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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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刘某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将房屋都留给妻子


甘肃白银 , 刘某为获得孩子抚养权 , 离婚时将房屋都留给妻子 。 谁知 , 三年后 , 得知女儿非自己亲生 , 遂将妻子王某起诉到法院 , 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 返还女儿抚养费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 法院这样判决 。

2007年 , 刘某与妻子王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 , 2008年4月生育一男孩 。 2011年7月 , 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 2014年2月生育一女孩 。 2018年4月 , 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 , 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刘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协议离婚 , 协议约定:两子女均随刘某共同生活 , 抚养费刘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王某 , 王某支付刘某10万元 。 不过离婚后 , 刘某与王某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仍然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 , 刘某依旧外出打工 , 王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一家早餐店 , 期间刘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 ,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 。
【甘肃白银,刘某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将房屋都留给妻子】
2021年3月 ,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 , 由刘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达成协议 , 协议约定:

儿子由刘某抚养 , 女儿由王某抚养 , 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 , 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抚养照顾 , 刘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 , 于年底支付清 。

不料 , 几个月后 , 王某突然从他人口中得知女儿可能非其亲生 , 遂偷偷作了亲子鉴定 , 结果是女儿确非其亲生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

1.依法重新分割双方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和车辆;2.依法判决由王某向其告支付2014年-2021年非婚生女儿抚养费48000元;3.依法判决儿子由他抚养 , 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4.依法判决由王某向其支付过错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

刘某起诉理由为:当时他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 , 在财产上向王某做出了重大让步 , 现在得知女儿非其亲生 , 王某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 导致他做错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

另外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婚姻存续期间 ,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 , 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补偿 。 王某则辩解:二人结婚后 , 刘某长期在外务工 , 她既要经营早餐店 , 又要照顾两个孩子 , 即使离婚同居这几年 , 二人财产也混同在一起 , 无法进行区分 。 她并没有给刘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 不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 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 。
本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原告刘某的非亲生女儿 , 导致刘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女儿进行了抚养 。 刘某既非女儿生父 , 也非养父、继父 , 没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 , 王某因刘某对女儿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 , 刘某因对女儿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 , 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收入情况 , 酌定王某返还刘某抚养费用30000元 。 第二、由于王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 , 未告知原告刘某实际情况 , 使刘某误认为女儿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 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 刘某遭受了欺骗 , 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七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 , 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 , 其精神显然受到了伤害 。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结合本案王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 酌定王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第三、考虑到双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 , 特别是王某对孩子长期抚养的付出 , 对重新分割财产不予支持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孩子抚养费30000元 。 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亲自鉴定费2400元由王某支付 。 刘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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