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某星级酒店老板,以256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2条华子

【江西上饶,某星级酒店老板,以256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2条华子】

江西上饶,某星级酒店老板,以256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2条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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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某星级酒店老板,以256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2条华子


“一条烟卖1280元 , 你当我傻!”江西上饶 , 某星级酒店老板 , 以2560元的价格 , 卖给一男子2条华子 , 正当该老板窃喜时 , 却被男子一纸诉状送到法庭 , 并请求法院退一赔三 , 法院会支持他吗?



男子于某是公司高管 , 平时业务往来频繁 , 也免不了在酒席推杯换盏 。 这天 , 于某在酒店迎接来宾时 , 突然想起还没买见面礼 , 随后于某便来到酒店大堂售卖点挑选礼物 。

看了半天之后 , 于某还是对两条标价为128元一盒的华子情有独钟 。 随后于某花费2560元 , 买了整整两条华子香烟 , 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没有问题 , 可以办到!”眼看赚了钱 , 经理自然笑逐颜开 , 遂将两条华子和开具好的发票一并递给于某 , 拿到东西的于某急匆匆的去见了客户 。 于某虽然不吸烟 , 但见多识广的他自然听过“华子”的大名 。 但是 , 在回到酒店和朋友说起此事之后 , 他才意识到 , 原来自己远远低估了华子的价值 , 被别人耍了!朋友告诉他 , 一包华子的价格在市场卖也就是70元左右 , 一条的价格也就六百多块 , 但是酒店卖给他一条却高达1280 , 这明显就是诈骗阿 。 听到这里 , 于先生立刻上网 , 查询到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价格的规定 。

果不其然 ,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 每条香烟零售价超过1000就属于违法了 。

得知这两个信息后 , 于先生认为酒店违反国家规定 , 以欺诈消费者为由把对方告上法庭 , 要求退一赔三 , 即在原价基础上赔偿他7680元 。

于某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 , 香烟属于商品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 , 自己对商品有知情权 , 当时老板有义务将华子的真实价格告知自己 。

且同时还明确规定 , 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 , 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回货款 , 并以三倍货款的价值赔偿消费者 。

综上所述 , 酒店以1280元一条香烟卖给他 , 就于某认为这是赤裸裸的敲诈行为 , 因此主张退回其烟款以及赔偿款共计10240元 。

那么 , 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首先 ,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及司法实践分析 , 要认定某个民事合同中的行为属于欺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 指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 将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知 , 主观上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恶意 。

2、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

3、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知 。

4、对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

如果行为不符合上述4个要件 , 难以认定为欺诈 。

其次 ,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 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同时还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予以撤销 。

也就是说 , 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倘若一方系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合同 , 另一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

具体到本案中 , 于某支付2560元从酒店处购买两条华子香烟 , 再从酒店处取走了这两条正规渠道进货的香烟 , 双方形成的是购销合同关系 。

也就是说 , 于某无法证明酒店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 , 法律在保护于某合法权益的同时 , 酒店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保护 。

最后 , 酒店方将包括香烟在内的所有产品明码标价 , 即酒店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 余先生也是看到了价格后主动要求购买 。 这个过程中 , 酒店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 余先生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 , 所以无法认定为欺诈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判定余某一方败诉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也有网友做出了公平的评价 , 既然是星级酒店 , 卖的东西肯定贵一些 , 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吧 。 您觉得于先生应不应当受到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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