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衡阳 , 一老人因儿媳出轨并经常为此与儿子发生争执后 , 遂独自前去找儿媳的情人理论 。 过程中 , 老人被打了一巴掌 , 随后拿出提前携带的匕首捅向情人的胸口 , 事后离开现场并未报警 。 老人到案后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 但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 。
【老人因儿媳出轨并要离婚,遂持匕首将儿媳情人杀害被判无期】(案例来源:湖南衡阳中院)
男子徐某本一人在镇上经营一家杂货店 , 其与妻子结婚后 , 育有一子 。 婚后两人共同经营杂货店 , 在进货期间 , 妻子认识与徐某长期合作的供货商男子郑某 。 事后两人瞒着丈夫徐某 , 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虽然两人在徐某面前从不主动说话 , 但纸始终是包不住火的 。 徐某意外从妻子手机中发现两人的关系后 , 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 妻子还提出要离婚 。
就在协商离婚过程中 , 两人经常在家为此发生争执 , 甚至还动起来手 。 两人的行为被徐某的父亲徐大爷看在眼里 。 徐大爷认为自己的儿子勤勤恳恳 , 是个老实人 。 其与儿媳的关系走到今天这一步 , 都是儿媳的情人郑某造成的 。
事发当天下午 , 徐大爷从屋内取来一把匕首放在身上 , 然后来到郑某的公司 。 随后两人在郑某的办公室发生争执 , 过程中 , 郑某打了徐大爷一巴掌 , 并让其马上离开自己的办公室 。
就在徐大爷走出大门 , 郑某准备去关门时 , 徐大爷手持匕首冲了过来并将匕首捅向郑某的胸口处 。 随后郑某倒在了血泊之中 。 徐大爷见状未予施救 , 并将办公室房门反锁后离开 。
公司员工发现郑某死在办公室后 , 立即报警求助 。 很快警方就根据线索确定了是徐大爷所为 , 并在事发当天晚上 , 将徐大爷抓获归案 。
可徐大爷到案后却认为 , 自己一把年纪了 , 郑某不仅出言不逊 , 还打了自己一巴掌 , 因此徐大爷认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 即便自己出手重了一点(超出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
1、可检方却认为徐大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理由如下:
第一 , 正当防卫是指个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采取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
据此 , 检方认为 , 虽然事前郑某有辱骂和殴打徐大爷的行为 , 但当徐大爷离开办公室后 , 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并非不法侵害时 , 因此徐大爷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时”这一构成要件 。
第二 , 从徐大爷提前携带匕首、持匕首捅向郑某胸口位置、事后反锁大门致郑某未能被他人发现施救来看 , 徐大爷主观故意对造成郑某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 。
也就是说 , 从主观上来看徐大爷携匕首前往就已经有作案动机 , 从客观上来讲 , 徐大爷明知用匕首捅向被害人胸口等要害部位会造成死亡后果却仍然为之 , 并在作案后将房门反锁避免被人及时发现对郑某予以救治 , 最终造成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因此检方认为 ,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 , 本案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2、检方同时还认为 , 徐某具有以下可从轻情节:
第一 , 虽然辱骂和殴打徐大爷并不是其犯罪的理由 , 但郑某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 且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依法应当对徐大爷减轻或从轻处罚;
第二 , 徐大爷到案后第一时间供述犯罪事实 , 虽因非主动到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 但仍可认定为坦白;
第三 , 徐大爷在如实供述并得知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后 , 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并签认具结书 , 亦可从轻处罚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 , 并根据徐大爷的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大爷无期徒刑 。
最后 , 希望大家一定要谨记 , 当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 , 唯一正确的选择是报警求助 , 切勿因冲动而做出令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情 ,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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