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到一家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当初对方承诺每月40000元保底


浙江杭州,一女子到一家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当初对方承诺每月40000元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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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浙江杭州 , 一名女子到一家公司担任带货主播 。 对方承诺每月保证4万元 。 工作5天后 , 她辞职了 。 她应该得到8000元的薪水 。, 把女人吓了一跳 。 每月4万元的最低工资保障 , 老实说是相当诱人的 。 否则 , 一个女人就不会跳槽到这家公司 。 当然 , 一个女人自己也有这个能力 , 在圈子里算是小有名气了 。 公司的李总正好看中了这一点 , 邀请她加入公司的直播带货 。

按理说女方名气大 , 公司工资高 , 工作时间长 , 没想到计划跟不上变化 。 女人只工作了5天就离开了 。 至于原因 , 该女子称 , 入职后感觉工作不开心 , 精神受到压抑 。 离职后 , 女子粗略计算了一下自己的薪水 。9月份的工作日为25天 , 相当于每天1600元的工资 。5天后 , 8000元 。 这个帐户很容易计算 。 还不错 。

结果 , 没想到这个月 , 该发工资的那一天 , 原本的心情一下子就跌到了谷底 。 公司计算的工资是2400元 , 和8000元相差好几倍 。 女人不明白 , 哪里出了问题?带着疑问 , 我找到了相关负责人 。 那么对方会给出什么理由呢?该负责人表示 , 该女子每天的直播时间不超过4.5小时 , 只能按全职小时工资计算 。 她怕女人听不懂 。 她还派她看公司的规章制度 , 其中一条是这样写的:每天直播时间5小时 , 每周不超过30小时 , 按每天5小时以下计算时薪 特殊情况除外 。

既然公司有规定 , 女方也很难说什么 , 但她质疑的是 , 自从她加入公司以来 , 公司根本没有告诉她这个规定 , 但让记者疑惑的是 , 公司竟然有这样的规定 。 自从她加入公司以来 , 没有和她签过任何合同 。 书面协议 。 原来 , 该女子加入公司时 , 就知道公司在童装方面做得不错 。 出于信任 , 既然公司没有说会签劳动合同或协议 , 她也就无所谓了 。

随后 , 记者和该女子来到公司 , 接待了直播负责人 。 对方表示不清楚此事 , 需要与之前邀请过该女子工作的李先生沟通 , 但令人意外的是 , 无论怎么联系 , 都始终联系不上 。 对李先生 , 该女子无奈表示 , 下一步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女性去公司上班时 , 无论女性是否同意 , 作为公司 , 都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 。 如果女方因自身原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公司可参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劳动者 , 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应有的报酬和相应的社会报酬 。 保险 。

也就是说 , 公司有权劝说该女子离开 。 至于工资 , 或者相关的福利 , 是应该支付的 。 同样 , 如果公司未按规定与女方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 ,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总额不超过3万元 。 这意味着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 , 但不限于此 。 如果给女方造成损失 ,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协商不成 , 显然是公司有过错 。

规章制度中 , 其中有一条:每日直播时长为5小时 , 每周不超30小时 , 每日不到5小时则按时薪算工资 , 特殊情况除外 。 这一条怎么看 , 都让人觉得像是“霸 王条款” 。
所谓的霸 王条款 , 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门店通知或行业惯例 , 限 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 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 。
条款中规定 , 每日不到5小时则按时薪算工资 , 那么相对女子而言 , 按时薪算 , 就是变相地降低了工资 , 对女子不利 , 但该条款中并未规定 , 要是每日直播超过5小时 , 违反规定 , 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显然公司存在 逃避义务、减轻自身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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