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被盗,银行:密码泄露给女友,存在过错,损失自行承担


银行存款被盗,银行:密码泄露给女友,存在过错,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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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盗,银行:密码泄露给女友,存在过错,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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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的存款被伪卡盗刷 , 要求银行赔偿 。 银行:丁某曾经将银行卡密码信息向女友透露 , 属于过错 , 银行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20万的存款到最后不仅没有利息 , 反而本金还打了个7折 , 只有拿回了14万 。

丁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 , 发现自己银行卡上20余万元的存款不见了 , 于是赶紧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 , 要求冻结银行卡 , 并且当即就选择了报警 。
报警后 , 相关部门也一直没有侦破该案件 , 于是丁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 要求银行赔偿相应的损失 。
丁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卡并且将钱存入其中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 , 也应该履行兑付存款本金202096元及其利息 。
银行辩称:
本案为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 , 应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 驳回诉讼请求 。
银行与丁某的储蓄存款合同确实依法成立 , 双方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 。 对于本案来说 , 丁某如果未妥善保管密码 , 也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
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及《借记卡章程》约定了持卡人 , 需要审慎注意并妥善保管自己所持银行卡的密码 。 因其疏忽或保管不善而泄露密码 , 那么因此被他人盗取银行卡内资金的理应由丁某自行承担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丁某在2008年的5月2日出境到越南同月5日返回在2008年的5月7日下午6点左右 , 去银行的ATM机取款 , 发现取不出钱 。
拨打客服电话后 , 客服表示可能是由于操作失误或系统认为你的银行卡损坏或者是超过单日取款额度 , 具体要到银行网点查询才能知道具体原因 。
次日 , 丁某前往银行 。 经工作人员查询 , 得知该卡在2008年4月29日至2008年的5月8日 , 期间在广西境内有多间银行 , 通过ATM机交易平台共取款20万元交易手续费2096元 。 就是丁某立即将该卡的余款提出 , 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

一审法院认为:
丁某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丁某追究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 与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是否定罪 , 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 , 第1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尤其是一笔发生在2008年5月8日6:24:02至2008年5月8日6:30:18的取款 。
根据丁某提供的证据显示 , 在2008年的5月7日下午6:00许丁某在ATM机取款发现不能取出的时候 , 立即打电话询问了银行的工作人员 。 但仅隔了这一天丁某的银行卡就被他人盗走了2万元 。 这也就能够直接证明丁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是系伪卡盗走的 。
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其妥善注意义务应高于储户 , 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性改造来加强风险防范 , 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卡窃取储户资金 , 而不应将风险防范的责任转移给储户 。
丁某未能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 , 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 对损失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 。
综上 ,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90%的损失 , 向丁某支付181886.4元及利息 。
一审判决后 , 丁某和银行都不服 , 双双提起上诉 。

银行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丁某损失是伪卡导致 , 缺乏证据支撑和理据 。
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和交易密码均为保密信息 , 银行卡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 。 银行卡存款被盗 , 这就表明是丁某没有尽到保管好密码的义务 。
丁某也没有证据能证明20万元存款是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情况 , 下20万元存款 , 也可能是丁某通过他人取走的 。 表示丁某受损害的事实尚不能确定 , 因此一审不能将90%的责任判给银行 。
丁某认为:
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举证 , 证明是自己没能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取款人是丁某或者是丁某的委托人 , 银行为此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丁某认为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 一审判决不应该让自己承担10%的 , 损失应该全部由银行承担 。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丁某在报警时的询问笔录中反映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曾告知女友 , 因此丁某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好取款密码的行为 。
根据丁某的报案以及银行卡的消费等情况 , 只能确认 , 在2008年5月8日时的那一笔2万元取款为伪卡盗取 , 其他的18万元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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