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该承担哪些责任?


五万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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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该承担哪些责任?


广东广州 , 杨某看到自己关注的基金很有潜力 , 于是就想多买一点 , 可是却发现银行卡付不出款 。 事后才得知自己的卡在境外 , 被别人多次在ATM机上取走 。 银行:密码泄露 , 储户自己承担损失 。

杨某在广州上班 , 平日里喜欢买点基金 , 靠买卖基金平时也能赚一点 。 正准备加大仓购买一只自己比较看好的基金的时候 , 发现居然付不出钱了 。
自己清楚的 , 记得在月初的时候还赎回了多笔基金到银行卡内 , 自己大致地估算一下里面最少也有5万左右 。
于是就赶忙登录了银行的手机APP查询账户 , 发现银行卡里面只有存款1282.69元 。 通过查询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 发现在2019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29日这段时间内 , 在境外通过境外银联被多次取款 , 总共被取走了50539.8元 。
杨某这时候感觉不对劲了 , 于是赶紧拨打报警电话 , 并且在银行那里打印了账户交易明细 , 将自己遭遇的情况告知了银行 。
虽然已经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 , 但是自己损失的钱并没有着落 , 于是请求银行赔偿损失 , 多次交涉未果 , 于是将银行起诉了 。
杨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开户办卡 , 并且将钱存入里面 , 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在使用银行卡的期间 , 从来没有将密码泄露过给他人 , 也没有开通交易短信提醒通知 , 这张卡平时也仅仅是用于日常的理财和消费 。 自己发现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后 , 也立即选择了报警 , 是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 因此银行对自己的损失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 。
银行辩称:
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不能证明银行卡是在杨某或者是杨某授意的情况下 , 让第3人在境外使用 。
客户在申领银行卡时 , 银行卡领用协议就明确告知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本人设置的密码的义务 。 银行在协议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 对客户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从杨某的账户交易明细来看 , 杨某平常频繁使用支付宝淘宝花呗蚂蚁金服等线上支付服务 , 并有使用小额贷款的消费习惯 , 可侧面反映客户的日常用卡习惯容易造成银行卡信息泄露 。
杨某负有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义务 , 对密码没有妥善保管而造成资金被盗取的后果 , 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且将钱存入其中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
本案是杨某的银行卡发生境外取款50539.8元 , 原告认为非本人所为 , 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的交易是否为伪卡交易;
二、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原告是否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
争议一:从杨某提交的银行卡原件以及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 护照报警回执 , 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卡是由他本人持有 , 且在案发期间内本人在境内就其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 完成了举证证明的责任 。 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同一银行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同时出现在境内和境外 , 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 , 可认定本案交易为伪卡交易 。
争议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 , 对杨某的银行卡账户 , 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并应承担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 不断完善技术设备和提升银行卡防伪能力的义务 。
本案系伪卡交易 , 表明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 , 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银行的交易系统排除 , 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技术上存在被复制盗刷的风险 , 无法完全对进行交易的银行卡的真伪性进行辨别审查存在安全隐患 , 最终导致银行卡被伪造 , 并造成杨某的存款损失 。
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 ,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银行没有尽到排除风险保障安全的义务 , 故应对涉案尾卡交易造成的损失 , 承担违约责任 。
争议三:银行卡取现交易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即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 , 交易密码由杨某自己设置 , 并通过加密后传输和保存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 , 除了杨某本人知道密码外 , 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 , 都无法查询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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