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4斤豆芽,赚8毛凭什么罚100000?”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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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4斤豆芽,赚8毛凭什么罚100000?”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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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之公器 , 惟善持法者 , 亲疏如一 , 无所不行 , 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法律”的定义和性质作了阐释说明 , 认为法律的设定必须保证公平 , 不分亲疏 , 一视同仁 , 最终的目的是让所有人都因为惧怕威严而不敢犯罪 , 从而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 。
由此可见 , 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威慑 , 主要惩治的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人 , 重点在“治”而非“惩” , 所以有些不分情况作出的惩罚实际上并不合理 , 甚至有损公民的正当权益 , 反而会引发纠纷 。

河南濮阳的苏先生就因为一把小小的豆芽菜与市监局打起了官司 , 他无论如何都不理解自己为什么要受到如此重的惩罚 , 愤然道“我卖4斤豆芽 , 赚8毛凭啥罚100000?”随后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 法院判了 。
苏先生一直都过着平静安稳的生活 , 与妻子两人在小区门口开了家小超市 , 卖点居民需要的生活用品 , 利润不高 , 但是对于小区的居民来说十分方便 , 他们自己也很喜欢这种能帮助他人的感觉 , 所以小超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 , 后来苏先生还会去菜市场买一点新鲜蔬菜回来摆在地上售卖 。
小摊小贩买卖蔬菜的利润本来就不高 , 苏先生从小摊手中将新鲜的菜买过来再进行售卖 , 想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可能的 , 所以他买菜卖菜实际上也是为了给邻居们图个方便 , 自己一个早上能从中赚个几块钱就算不错了 。

这天早上 , 他又像平时一样骑着车子去菜市场的小摊哪里买 , 看到摆在盒子里面的黄豆芽光泽很好 , 于是随手称了4斤 , 每斤的价格是0.7元 。 其他人又买了些菜之后他就回去了 , 趁着居民们还没有起来买菜赶紧将菜铺好 , 没想到不久之后第一个走到菜面前的人不是邻居 , 而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 。
看到工作人员盯着豆芽看 , 苏先生还以为他们是想购买 , 于是赶紧介绍称黄豆芽0.89元一斤 , 总共只有四斤 , 对方没有购买 , 而是拿了一小部分豆芽装进了一个容器中 。
这一天工作人员主要是对市面上在售的食品进行抽样调查 , 苏先生之前从来没有碰上过这种事情 , 于是和工作人员一起等待结果 , 让他意外的是检测出来的结果还真是异常的 。

【“卖4斤豆芽,赚8毛凭什么罚100000?”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判了】他购买的那把黄豆芽色泽过分明亮 , 工作人员当时就觉得有些不对劲 , 一检测 , 果然发现黄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mg/kg实测值为0.773 , 已经严重超标 。
这种物质的主要作用就是让豆芽的“豆子”停止发育 , 让豆芽的根茎部分长得更加粗壮 , 还可以让豆芽整体看起来更加鲜艳 , 更加让人有购买欲望 。 这种成分的作用虽然强大 , 但是毒性也不小 , 摄入一定含量之后对人体有严重损害 , 所以早就已经取消了其“食品添加剂”的资格 , 任何食物中的该物质超过标准都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
既然苏先生售卖的黄豆芽检测超标 , 那么他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黄豆芽虽然不是他生产的 , 但是他确实是在对违规食品进行售卖 , 尽管价值很小 , 按照0.89元的价格全部售完也只有3.56元 , 但是行为性质严重 , 应当予以惩罚 。
于是实践部门相关人员立即对其作出了处罚通知 , 罚款10万元 , 并要求他尽快支付罚款 。
一听到十万元的罚款 , 苏先生完全不敢置信 , 他进行了一笔换算 , 自己花2.8万元购入四斤豆芽 , 以0.89元每斤的价格卖出去 , 就算全部卖完 , 自己也只盈利了0.8元 , 仅仅8毛钱的生意却让自己缴纳10万元罚款 , 他内心的委屈和怨气无法止息 , 不愿接受这种处罚 , 于是进行了行政诉讼 。
经过一番查询 , 他得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可以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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