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带家人到星级餐厅用餐,因为家里有瓶不错的红酒,就把酒带上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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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 男子带家人到星级餐厅用餐 , 因为家里有瓶不错的红酒 , 就把酒带上庆祝 。 可服务员却说开瓶费要200元!于是男子就想自己开 , 结果发现这个盖子可以直接拧开 , 就自己开了!但买单的时候 , 酒店还是收了男子200元 , 说是红酒杯使用费!
邓先生带家人来到餐厅以后 , 准备饮用自带的一瓶红酒时 , 却被服务员告知需要支付200元的费用 。 于是邓先生就打算自己开 , 结果发现这个瓶盖像啤酒那种盖一拧就能打开 。
可邓先生自己打开后 , 收费的时候大堂经理改变了之前收取开瓶费的说法 , 改成邓先生使用餐厅提供的杯子要额外支付红酒杯的使用费!
邓先生认为 , 红酒杯使用费这样的名目 , 简直是闻所未闻!自己来餐厅吃饭 , 餐厅提供杯子和碗筷不是他们的义务吗?用了下杯子就收200元 , 这不是抢吗?
而且账单上除了200元的开价杂项收费(红酒杯使用费)之外 , 餐厅还收了他账单上菜品15%的服务费项目 , 价格为131.4元!
也就是说 , 邓先生一家消费的菜品总金额本来是876元 , 但加上200元的红酒杯使用费和菜品15%的服务费 , 消费总额变成了1207元…
所以 , 邓先生对于餐厅收取双重服务费难以接受!收了服务费还收开瓶费 , 收不到开瓶费又收红酒杯使用费 , 这不是乱收费吗?
而且服务员就是为顾客服务的啊!自己几个菜800多元还要额外付服务费 , 这也太坑人了!服务员从头到尾就是把菜端上桌 , 这要额外给个131.4元怎么能接受?
于是 , 邓先生向市场监 管局进行了投诉 。 说餐厅没有明文告示使用红酒杯要收费 , 菜单上也没有注明!不光红酒杯使用费如此 , 加收的15%服务费 , 也没有事先告知!
接到投诉后 , 执法人员查了餐厅 , 发现确实没有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的提示 , 不过菜单上有小字备注:收取菜品价格15%的服务费!
而酒店负责人坚持称 , 在餐厅并没有“开瓶费”这一收费项目 , 服务员也没有说过要收开瓶费!但使用餐厅的红酒杯确实要额外收费!
但记者质疑账单上的“开价杂项目”是收取的什么费用时 , 这位负责人则表示 , 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
1、那么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餐厅的收费是否合理呢?
首先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26条的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 。 合同或者通知、声明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现在餐厅变相以红酒杯使用费的名义来收取200元的开瓶费 , 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 , 餐厅向邓先生收取开瓶费 , 涉嫌侵犯了邓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 也就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约束了其权利!
然后 , 餐厅应当为顾客提供消费的便利和器具 , 不应当单独加收酒杯使用费!而且餐厅没有告知红酒杯要额外费用 , 侵犯了邓先生的知情权!
也就是说 , 餐厅方有义务告知邓先生这笔费用 , 双方就酒杯使用费达成合意才能收费!
不过 , 即便邓先生同意加收酒杯使用费 , 但餐厅方在要求加收时处于优势地位 , 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增加了消费者义务的‘强制交易行为’ , 属于无效约定!
综上 , 餐厅收取红酒杯使用费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餐厅违法声明的告示 ,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应当把费用退还给邓先生!
2、那么 , 加收的菜品15%服务费是否合理!
部分舶来品的高 端酒店和餐饮场所都有额外收取服务费 , 如果他在菜单里面明码标价明确告知的话 , 那不违法 , 因为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 , 也给了顾客自主选择权!
邓先生支付的15%服务费由于餐厅的菜单上进行了明确的告知 。 所以并不属于强制消费 。
【四川成都,男子带家人到星级餐厅用餐,因为家里有瓶不错的红酒,就把酒带上庆祝】后来市场监管部门对餐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 明确要求餐厅履行好主体责任 , 明确告知 , 合理定价 , 明码标价 , 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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