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双方清点后都没问题,事后银行说他多拿了1W元!


昆明一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双方清点后都没问题,事后银行说他多拿了1W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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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双方清点后都没问题,事后银行说他多拿了1W元!


云南 , 昆明 。 杨先生在某行取了21000元 , 当时该行给了4扎钱 , 杨先生拿到钱后也当着柜员面数清 , 没有想到事后该行却表示杨先生多拿了10000元 , 要求三天内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就报警 , 被拒绝后该行把杨先生告了 。

杨先生因有事急需用钱 , 就带着卡到某行柜台取钱 。 当时他告知柜员自己要取21000元 , 并且说出了所要纸币的面值 , 100元面值的要10000元 , 50元面值的要10000元 , 剩下的一千要100面值的 , 杨先生一说完 , 柜员就忙着办理业务了 。

【昆明一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双方清点后都没问题,事后银行说他多拿了1W元!】

两分钟左右 , 柜员拿出了4扎钱给杨先生 , 表示有2扎50元的一共10000元 , 一扎100元的10000元 , 剩下一扎是10张100元的 , 总共是21000元 , 同时还提醒了杨先生 , 钱款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 。

杨先生本着负责的态度 , 而且当时柜员也没有用点钞机点钱 , 柜员点钱时自己也没有认真看 , 万一少了不是吃亏了 。

于是杨先生当着柜员的面把钱放在点钞机上清点了一遍 , 确认无误后拿着钱离开了 。 可晚上的时候 , 杨先生接到了该行的联系 , 对方表示杨先生多拿了10000元 , 要求他明天返还 。

杨先生一脸懵 , 自己根本就没有多拿 , 当时在该行的监控下数得一清二楚 , 只能了2100 0元 。 而且当时柜员也明确告知钱款当面点清 ,离柜概不负责 。

先不说自己没有多拿钱 , 即使是多拿了 , 按照柜员的说法自己也不需要负责 。

第二天一大早 , 杨先生就去了该行解释 , 但银行不听解释 , 一口咬定杨先生就是拿了31000元 , 柜员表示其中两打就是100面值的 , 是两万不是一万 。

杨先生数钱时知道却故意不告知 , 他的目的就是占有本行的资产 , 并告知杨先生要求他3天内归还 。 杨先生不服 , 该行一纸诉状把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

法院一审认为 , 该行提供的视频可以清楚地知道 , 该行给了杨先生4扎钱 , 根据该行规定每扎100元的是一万 , 所以给杨先生的4扎钱是31000元 , 不是21000元 , 并且表示离柜概不负责不适用于不当得利 。

杨先生一审败诉, 判决结果是限期半月返还不当得利 。 杨先生不服 , 他觉得自己没有拿10000元 , 该行自己的责任凭什么推卸到储户的身上 , 于是提出了上诉 。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 , 柜员明确告知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 而自己也在监控下数得清清楚楚 , 确实是21000元 , 该行自己的责任怎么能推卸给储户 , 他们自己的过错理应他们承担 。

而该行辩称 , 他们提供的视频可以清楚地知道 , 杨先生拿到的是4扎纸币 , 按照行业规定一扎100元的就是10000元 , 而且他行是非常严谨的 , 是不会错的 。

最终二审经过审理认为 , 该行的监控确实显示是4捆人民币 , 但是该行只能证明给了4捆 , 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确定金额 。

在整个过程中柜员没有使用点钞机显示金额 , 只凭规定和猜测 , 认为100一扎就是10000元, 这明显是柜员的问题 , 因此二审该行败诉, 杨先生不用赔偿一分钱 。

那么 , 最终杨先生为什么不用返还一分钱 , 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1.在一审的时候 , 法院审理觉得杨先生是多拿了10000元 , 而这10000元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 , 对于不当得利当事人是应当返还的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也就是说杨先生被认定多拿了10000元 , 而这钱属于不当得利 , 杨先生应当返还 。

2.本案中 , 双方都坚持各自的理由 , 杨先生不服该行所说的多拿10000元的事实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提出的主张 , 拿不出证据一方或者不足的一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一方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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