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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 ,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一位老人 , 在有儿子继承财产的情况下 , 却把百万房产赠与给前夫 。 老人为什么这么做呢?
百万家产换亲情
原来 , 戴女士有过两段婚姻 , 她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一子小庞 , 后来丈夫意外离世 。 二十几年后 , 戴女士与蔡先生结婚 , 婚后无子女 , 但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 。 前些年政府拆迁 , 戴女士的自建房被拆 , 获得了一套90平方米房屋和20多万现金作为补偿 。 可天有不测风云 , 戴女士不幸患上重病 , 2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很快就花光了 。
戴女士不想卖掉安置房 , 因为那是自己安身立命的家 。 于是戴女士向儿子小庞求助 , 可小庞丝毫不顾养育之恩 , 拒绝为母亲承担医药费 。 戴女士穷途末路 , 只好找前夫蔡先生 , 在律师的见证下 , 戴女士与蔡先生达成遗赠扶养协议:
“由蔡先生照顾戴女士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 戴女士离世后 , 名下的房屋赠与蔡先生 。 ”
协议签订后 , 蔡先生依约履行了为戴女士“生养死葬”的义务 。 而后 , 蔡先生找到小庞要求其配合房屋过户 , 可小庞拒不配合 , 无奈之下 , 蔡先生诉至法院 。
遗产面前露本性在庭审中 , 小庞和蔡先生争执不下 。
小庞认为 , 自己是母亲的独生子 , 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 母亲当初是急需人照顾才和蔡先生签的协议 , 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愿 , 蔡先生还有趁人之危之嫌疑!况且蔡先生只花了几万块钱照顾母亲 , 就能得到上百万的房子 , 明显与付出不对等 , 这世上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蔡先生表示 , 当初戴女士是自愿与自己签订扶养协议 , 这点律师可以作证 , 自己也尽职履行了协议 , 照顾戴女士至其离世并处理好了她的身后事 ,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
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详见文末~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 , 父母的财产一定由子女来继承 。 实际上 , 父母将财产留给子女 , 是父母对子女的情分 , 而不是本分 。 成年子女虽然是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 但法律并不支持他们“啃老” , 并赋予了父母处分权 , 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决定是否把财产留给子女 。
遗产子继非必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 ,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优先按协议处理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 如果都没有的 , 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
本案中的小庞虽是戴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如果小庞想继承戴女士的遗产 , 那么只有在戴女士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 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
钱财 , 是身外之物 , 生不带来 , 死不带走 。 戴女士以百万家产换得其在世上弥留之际的心安 , 不再孤立无援 , 是法律赋予她的处分权 。 而蔡先生作为戴女士的前夫 , 本身没有扶养戴女士的义务 , 就算只是为了得到戴女士上百万的房产 , 也无可厚非 。
遗赠扶养协议本就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 , 这样的制度还弥补了当前我国公民社会保障的不足 , 让一些无人照料的老人、绝症患者在临终前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让自己有所依靠 。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 鸟兽尚知哺乳恩 , 孝敬父母是自古以来的美德 。 不仅体现在物质上给予父母帮助 , 更要多陪伴父母 , 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满足 。 本案中的小庞在母亲重病之际不管不顾 , 在母亲离世后争夺遗产的贪婪嘴脸让人不甚唏嘘 。
金钱固然重要 , 但亲情却无可替代 。 善待自己的父母 , 主动承担赡养义务 , 不仅仅是法律对公民的要求 , 更是为人儿女的道德义务!
拓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法院予以确认 , 判决蔡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利 。 小庞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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