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孙先生将一辆28000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楼下


浙江杭州,孙先生将一辆28000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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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孙先生将一辆28000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楼下


“必须严惩!”近日 , 浙江杭州 , 孙先生将一辆28000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楼下 。 万万没有想到 , 第二天到公司后 , 发现摩托车摔倒在地上 , 风挡、尾箱都破了 , 损失大约三五千元 。

孙先生说 , 他本来是骑行摩托车上下班的 , 但事发当天 , 刚好有同事送他回家 , 他就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司 , 谁知发生了这样的事 。



孙先生开始还怀疑会不会是风刮倒的 , 但是发现尾箱有洞 , 像是人为损坏的 , 遂调取事发周边监控 , 果然发现是一过路男子故意将摩托车踢倒的 。

不过第一个监控看不清人像 , 第二个监控可以看清人像 , 随后男子选择报警 , 称修车将要花费自己半个月工资 , 要求警方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 。



从视频监控可以看到 , 一位偏瘦的黑衣男子路过孙先生的公司时 , 故意跳起来将孙先生的摩托车踢倒 , 性质非常恶劣 。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 , 男子涉嫌的是故意毁财还是寻衅滋事呢?

故意毁财和寻衅滋事都是故意犯罪 , 都可以毁坏他人财产 , 但是二者也有很大区别 。

第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 而寻衅滋事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 , 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 。

第二、故意毁坏财物一般均事出有因 , 而寻衅滋事一般均事出无因;



【浙江杭州,孙先生将一辆28000元的摩托车停在公司楼下】第三、从侵犯对象的选择来看 , 寻衅滋事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 , 而故意毁损财物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

具体到本案 , 嫌疑人和孙先生无缘无故 , 并不相识 , 却无辜踢倒孙先生的摩托车 , 导致孙先生的摩托车受损 , 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 涉嫌寻衅滋事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寻衅滋事损毁他人财物 , 价值达到2000元的 , 就涉嫌犯罪 , 本案孙先生称维修需要三五千元 , 如果经过物价部门评估 , 价值达到2000元 , 嫌疑人就涉嫌犯罪 。

另外 , 孙先生向警方提供了嫌疑人的视频监控资料 , 相信警方很快就会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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