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新做的鸡 , 和别人吃剩的肯定是有差别的 , 如果店家是故意把客人吃剩的菜 , 再次端上桌给新来的顾客 , 店家就涉嫌了欺诈罪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物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物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店家无论怎样解释 , 把别的顾客吃剩的菜 , 端给新来的顾客 , 不管是不是故意 , 也证实了该店有欺诈的行为 。
那么 , 于女士是有权要求该店进行退一赔三 , 也就是 , 她们可以要求店家赔偿鸡锅价款的三倍金额 。
最终 , 双方协商解决 。 对于店家把客人是剩的菜卖给新的客人 , 这种现象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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