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丧心病狂!11月7日16时20分 , 陕西商洛 , 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故意杀人案 。 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 , 这起案件一共造成七名被害人死亡、两人受伤 。 而行凶的是56岁男子王某 。 案发地点是王某户籍所在地的一个社区 。 警方通报中还明确指出 , 王某系因邻里纠纷行凶的 。
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 , 警方接到报警后 , 全力抢救伤员 , 并集结各方力量开展追捕工作 。 而王某自知罪孽深重 , 选择跳河自杀 。
目前 , 警方发布通报称 , 王某的尸体已被打捞并确认是其本人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对于王某的作案动机 , 有网友猜测其应该是受到了委屈 , 然后一时想不开 , 就选择了极端行为 。
该网友还认为 , 估计王某作案前 , 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将面临什么后果 , 所以在他作案前 , 他就已经想好了以这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
笔者认为 , 无论遇到任何困难 , 即便是受到了委屈 , 依法维权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 走极端行为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 反而会让其活着的亲人永远活在痛苦之中 。 当然 , 这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家属 。
2、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警方通报中已经明确了 , 即警方已经确认是故意杀人案件 , 王某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 , 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也就是说 , 故意杀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的 , 就可以判处死刑 , 而王某却造成了七死二伤的严重后果 , 因此即便其有任何可以从轻的情节 , 都已经达到“罪行不足以轻”的程度 。
换而言之 , 即便王某没自杀 , 其行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 几乎是毫无悬念的 。
3、《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 。
虽然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死亡 , 司法机关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警方仍会把案件的始末调查得清清楚楚 , 这同样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 。
4、民法典规定 , 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造成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 , 被侵权人或其家属有权就侵害事实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181条同时规定 , 被侵权人已经死亡的 ,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注意!侵权人亦已死亡的 , 将在其遗产范围内 ,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换而言之 , 虽然王某已经死亡 , 但本案九名被害人或其家属 ,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王某索赔 , 但不论索赔多少 , 仅限于王某其个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
4、最后 , 希望大家务必要记住“冲动是魔鬼”这句老话!即无论遇到任何事情 , 都务必要冷静处理 。 切勿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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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陕西商洛,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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