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在抵押权,卖方要慎重签订定金条款,避免不能履约时责任( 二 )


庭审中 , 原、被告双方对该份协议中约定的两个抵押权的具体情况存在争议 , 二原告主张仅被告知过有65万元的抵押 , 被告某邻公司主张系二原告出示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记载的两个抵押情况 , 抵押权人分别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 , 债权数额为880万元 , 以及周光忠 , 债权数额为80万元 。
另查明 , (一)案涉房屋于2021年6月16日两次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 于2021年6月29日被再次采取查封措施 。 (二)被告某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某邻安心服务承诺” , 其中一项承诺为“签前查封 , 尽心垫付:签约前查实房源情况 , 恶意隐瞒则为您垫付损失” 。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
被告程某未按约将案涉房屋上登记的抵押权注销 , 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 , 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完成交易 , 故被告程某已构成违约 , 二原告要求解除意向协议 , 要求被告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但协议解除时间应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
至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某邻公司存在明知且故意隐瞒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 二原告可另案主张 。 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不影响本案审理 。

【判决结果】: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原告方某、吕某与被告程某、杭州某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于2021年8月27日起解除;
二、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方某、吕某定金3000000元;
三、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吕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方某、吕某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 , 由被告程某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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