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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2021年4月26日 , 二原告与被告程某、某邻公司签订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一份 , 约定二原告向被告程某购买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62-1室房屋 。
2021年7月20日 , 因被告程某未能根据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履约 , 各方又签订了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 , 协议各方协商调整了履约时间 , 根据该份协议约定 , 二原告需支付被告程某购房定金150万元 , 被告程某承诺于2021年7月26日前办理解除二抵手续 , 于2021年8月5日前办理解除一抵手续 , 于2021年7月30日前办理网签.
若被告程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办理网签与二原告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的 , 被告程某应向二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 2021年4月26日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合同签订后 , 二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程某支付定金150万元 。
但是截至起诉之日 , 被告程某都未与二原告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 另外 , 经查询案涉房屋上抵押权也未根据约定解除 , 且案涉房屋上截至2021年8月5日已存在三个查封情况 ,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2.判决被告程某向二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3.判决被告某邻公司对被告程某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若房屋存在抵押权,卖方要慎重签订定金条款,避免不能履约时责任】【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未到庭答辩 。
被告某邻公司答辩称:第一 , 本案房屋交易不能进行系因案涉房屋被查封、拍卖导致 , 三起查封均是在发生在2021年6月份 , 而本案意向协议是在2021年4月26日完成 。
为此 , 原告主张被告某邻公司承担责任系基于被告某邻公司未告知三个查封状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其主张被告某邻公司对被告程某的定金双倍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第二 , 关于案涉房屋抵押情况问题 。
原、被告三方于4月26日当天面谈房屋买卖事宜时 , 各方均是知晓情况的 , 所以在意向协议中备注了抵押状态 , 且在协议第十六条备注案涉房屋不能正常交易的 , 由被告程某承担责任 。
第三 , 被告某邻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是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 按照民法典规定 , 被告某邻公司也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 , 请法庭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某邻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4月26日 , 被告程某作为甲方(出让方) , 二原告作为乙方(受让方) , 被告某邻公司作为丙方(经纪方) , 签订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 , 约定二原告向被告程某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62-1室房屋 , 总价968万元 , 乙方向甲方支付150万元作为定金 , 于《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581万元 , 尾款通过商业按揭方式支付 。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妥该房地产上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 庭审中 , 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某邻公司曾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案涉房屋房产证照片发送给二原告 , 照片上显示的抵押权人为韩火江 , 债权数额为620万元 , 但双方对协议签字及发送房产证照片的先后顺序存在争议 。
后二原告按约支付被告程某定金150万元 。
2021年7月20日 , 被告程某作为甲方(出让方) , 二原告作为乙方(受让方) , 被告某邻公司作为丙方(经纪方) , 就案涉房屋另签订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 , 调整房屋总价款为950万元 , 乙方向甲方支付150万元作为定金 , 于《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570万元 , 尾款通过商业按揭方式支付 。
甲方承诺二抵于7月26日前办理解除 , 一抵于8月5日前办理解除 。 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转让意向协议》作废 。 如因产权问题导致无法交易 ,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退还乙方150万元定金 , 并赔偿150万元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