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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任女士应闺蜜郁某邀请到餐馆吃饭 。 期间 , 郁某称自己的手机没电 , 需要借用任女士的苹果14出去打个电话 。 谁知 , 一会儿 , 郁某回来后 , 称自己遭遇了抢劫 , 任女士的手机不幸被他人抢走 。
任女士听到自己的闺蜜遭遇了抢劫 , 非常紧张 , 赶紧关心地询问郁某是否受到伤害 。 所幸郁某告诉任女士 , 嫌疑人只是把手机抢走了 , 她的身体没有受到伤害 。
于是 , 任女士立刻选择报警 。 没想到警方经过调取视频监控 , 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竟然就是郁某本人 , 并对郁某刑事拘留 。
原来 , 郁某谎称打个电话 , 实际上是拿着任女士的手机 , 跑到附近手机店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 随后跑回来称自己遭遇了抢劫 , 以此欺骗任女士 。
面对警方询问 , 郁某开始还坚称自己遭遇了抢劫 , 但听到民警要去调监控 , 就开始吞吞吐吐 , 民警根据办案经验 , 明确告诉郁某 , 如果是报假警 , 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 郁某再三犹豫后 , 才告诉民警 , 手机已经被她卖了 。
【上海,任女士应闺蜜郁某邀请到餐馆吃饭。期间,郁某称自己的手机没电】
随后 , 民警根据郁某提供的线索 , 到附近的手机店找回任女士的手机 。 郁某表示她现在非常后悔 , 称她因为经济紧张 , 一时糊涂才犯错 , 希望得到任女士的谅解 。
1、案发后 , 网友评论 , 这位闺蜜真是太坑了 , 竟然借邀请任女士吃饭的机会 , 利用任女士的信任 , 骗走任女士的手机 , 影响太恶劣了 , 对此必须严惩 。
2、事后有人说郁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 而有人说郁某的行为属于诈骗 , 那么该如何定性呢?
盗窃罪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诱使被害人限于错误认识 , 从而主动支付财物的行为 。
盗窃罪和诈骗罪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关键区别是嫌疑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不同 ,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受害人对失去财物并不知情;而诈骗罪是指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 , 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 。
这里需要注意 , 诈骗罪的交付必须是第一、受害人具有处分权 , 第二、受害人将财物完全交付给嫌疑人 。
具体到本案 , 任女士将手机借给郁某打电话 , 并没有处分手机的意思 , 换句话说 , 其只是借用 , 而非交付给郁某 , 因此 , 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刑法规定 , 盗窃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上海市相关司法解释 , 盗窃1000元以上就应当刑事立案 。
本案中虽然郁某将手机卖了6200元 , 但其盗窃的最终数额还是要以物价部门的认定为准 。
不过本案中警方很快找回了任女士的手机 , 如果郁某事后认罪认罚 , 获得郁某谅解 , 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3、另外 , 很多人疑惑 , 二手手机店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刑法规定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具体到本案 , 手机店老板是否构成犯罪 , 需要看是是否明知郁某出售的手机是盗窃所得 , 其“是否明知”需要根据手机物价评估 , 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来认定 , 一般低于30%就认定为应当明知 。
比如任女士的手机如果经过物价评估 , 价值一万元左右 , 那么手机店老板就视为明知 , 如果物价评估为七八千元 , 就视为不明知 。
不过手机店老板是否明知 , 由于手机是犯罪所得 , 公安机关都会追缴回来 , 返回任女士 。 至于手机店老板的损失 , 由郁某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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