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大姐给理发店送了300份盒饭,讨要餐费时对方却报警


浙江杭州,大姐给理发店送了300份盒饭,讨要餐费时对方却报警


文章图片


浙江杭州,大姐给理发店送了300份盒饭,讨要餐费时对方却报警


文章图片


浙江 , 杭州 。 新开的理发二店吃了郑大姐家300份盒饭 , 一直没付餐费 , 郑大姐联系到已辞职的店长 , 店长称餐费可以和负责人尹先生去结 , 可当郑大姐带着调解员找到尹先生讨要说法时 , 对方却报了警 。

尹先生开了一家理发店 , 店员的工作餐常年都由郑大姐家提供 , 双方一直合作得比较愉快 。

后来理发二店开张了 , 二店的店长李先生原来是尹先生店里的店员 , 于是 , 尹先生就把郑大姐介绍给了李先生 。

二店离郑大姐家比较远 , 她每天都要骑车20多分钟才能把盒饭送到二店 , 每天2顿 , 刮风下雨从未间断 , 虽然比较辛苦 , 但想到能挣钱 , 郑大姐还是乐此不疲 。



可是好景不长 , 不久二店就关门了 , 郑大姐算了一下 , 二店一共吃了有300份盒饭 , 累计金额大概有2700元 , 郑大姐赶忙联系到李先生 , 要求把餐费结清 , 可对方却说自己已经辞职 , 餐费可以和尹先生去结 。

郑大姐多次找到尹先生也没什么结果 , 后来甚至连李先生也联系不上了 , 无奈 , 郑大姐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 再次上门讨要说法 。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 , 尹先生显然很不配合 , 他表示 , 两个店虽然店名是一样的 , 但是法人不是同一个人 , 因为李先生以前是自己店里的店员 , 所以 , 就把郑大姐介绍给了他 , 仅此而已 。

尹先生还说 , 现在郑大姐找不到李先生 , 就经常跑到他店里来要钱 , 对他的店影响不好 , 不知道的 , 还真以为自己吃饭不付钱 , 其实他从来没拖欠过饭钱 。

但当调解员问及既然两个店不是同一个法人 , 那为什么店名是一样的 , 而且李先生也有说过让郑大姐和他结账时 , 尹先生并未作说明 。

郑大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二店也是尹先生开的 , 只能自认倒霉 , 反正钱也不算多 , 要不到就算了 , 有时间浪费在这上面 , 还不如自己努力再去赚 , 想到这 , 郑大姐就先行离开了 。



可能是怕事情传开后会影响到店里的生意把 , 尹先生拦住了正想离开的调解员 , 说是自己能联系到李先生 。

可李先生却只说欠款跟尹先生无关后就挂了电话 , 随后 , 尹先生就报了警 。

2700元虽然不算多 , 但那也是郑大姐辛苦挣来的 , 其实 , 郑大姐不应该放弃 , 那这钱郑大姐到底应该跟谁要呢?

要想知道这钱到底应该跟谁要 , 首先就应该搞清楚尹先生到底和二店之间有没有关系 。

1、假如二店确实是尹先生开的 , 是属于同一个品牌下的第二个分店 , 也就是说 , 李先生仍然是尹先生手下的店员 , 只不过是升了一个级别而已 。 那么 , 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务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具体到本案 , 因李先生的原因而造成郑大姐财产损失的 , 应由尹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 而尹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李先生追偿 。

zhe'

因此 , 在这种情况下 , 郑大姐损失的2700元餐费应由尹先生承担 , 尹先生还可以向李先生追偿 。

2、假如二店确实和尹先生无关 , 两个店只是同一个品牌下的两个门店 , 二店的法人另有其人 , 那么 , 同样的道理 , 二店的法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并赔偿郑大姐所损失的2700元餐费 , 过后还可以向李先生追偿 。

3、假如二店的法人是李先生本人 , 而郑大姐已经联系不上他 , 那么郑大姐可以以李先生强拿硬要为由报警 。

虽然李先生不付饭钱够不上刑事犯罪 , 但还是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有强拿硬要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因此 , 在这种情况下 , 假如郑大姐报警的话 , 李先生至少应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浙江杭州,大姐给理发店送了300份盒饭,讨要餐费时对方却报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