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安庆,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徽安庆,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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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安庆,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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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安庆,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死刑!”安徽安庆 , 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 , 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 , 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 当日19:15分 , 服刑犯就餐离场 , 这名90后亦在其中 , 万万没想到 , 他突然绕到狱警背后 , 用螺丝刀猛刺其颈部、太阳穴等要害部位 , 后被狱警和众人合力制服!

男子孙某是一名90后 , 精神发育迟滞 , 有显著行为障碍 , 其父亲孙某松找村支书申请五保户 , 因不符合条件 , 遭到村支书李某拒绝 , 不料 , 孙某松认为李某故意刁难他 , 于是打电话给儿子孙某 , 希望孙某帮自己出气 。




孙某接到父亲孙某松的电话后 , 气冲冲地赶到孙某松所在地 , 询问父亲怎么回事?谁欺负他了?孙某松再一次告诉孙某 , 称李某打他(实际上没有打) , 希望孙某去教训李某一顿 , 谁曾想到 , 孙某星竟持刀冲到对方家里 , 将李某杀害 。

孙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 , 一审法院 , 以孙某系精神病人 , 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情节 , 判了孙某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1、有网友表示不解 , 孙某系不是精神病人吗?为什么还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换而言之 , 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 , 才不负刑事责任 , 并非任何时候均不负刑事责任 。

案发后 , 有关部门对孙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 结果是 , 孙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2、孙某在死缓期间 , 持螺丝刀捅刺狱警猛刺颈部、太阳穴等要害部位 , 应当如何评价?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首先 , 有些网友不知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怎么回事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 , 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 减刑为无期徒刑 。 通俗地讲 , 就是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 , 可以保得一命 。




其次 , 据了解 , 孙某在入监服刑后 , 就产生了厌世情绪和轻生念头 , 他拿螺丝刀持向狱警要害部位 , 虽然只造成了狱警轻微伤的后果 , 但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

刑法第23条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易而言之 , 孙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 且其行为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客观危险 , 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 没能得逞 , 属于犯罪未遂 。

也就是说 , 孙某拿螺丝刀桶刺狱警 ,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再次 , 刑法第50条规定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故意犯罪 , 查证属实的 ,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执行死刑 。


【徽安庆,一名被判处死缓的90后囚犯,在某监区车间顺了一把螺丝刀,并携带到监狱食堂】

孙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又犯故意杀人罪 , 虽然犯罪形态为未遂 , 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 根据第50条规定 , 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 , 应该恢复执行死刑!

最后 , 最高人员法院经审核 , 发现孙某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一事属实 , 证据确凿 , 最终予以核准 , 执行死刑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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