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喊捉贼!女子闺蜜借用手机谎称被抢,实则6200元变卖手机店


贼喊捉贼!女子闺蜜借用手机谎称被抢,实则6200元变卖手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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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喊捉贼!女子闺蜜借用手机谎称被抢,实则6200元变卖手机店


“这个闺蜜确实要防啊!”11月20日 , 上海 。 女子任某和闺蜜郁某一起吃饭时 , 郁某借用任某的手机时称肚子不舒服要去厕所 , 回来后告诉任某手机被抢并当场报了警 , 民警赶到询问调查后却把郁某带走了 。

民警询问得知:郁某去厕所返回时遇到一骑电动车的黑衣男子 , 手机被黑衣男子抢去了 , 随后民警调取附近监控发现 , 郁某走去饭店后没有去厕所 , 而是快速进入一家手机店内 。

返回时确实遇到过一骑电动车的黑衣男子 , 但两人并没有任何交集 。 这只是郁某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 , 借故把任某的手机卖给了手机店 , 获得6200元 。 返回后还谎称被抢了 , 然后报了假警 。



郁某的行为将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一、郁某把闺蜜任某的手机卖后获得6200元 , 任某的手机属于个人物品 , 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 未经允许就被郁某给卖了 , 郁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 未经所有人的允许卖了他人东西的 , 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 所有权人是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的 , 如果财产不能退还的 , 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

这种情况在民法学上称为表见代理 。 未经允许而以他人名义处置资产的 , 如果所有权人追认的 , 则买卖成立 , 买卖所得款项归于所有权人 。

如果所有权人不认可的 , 则买卖之物归还予所有权人 , 这种买卖行为造成损失的 , 应当由标间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不经他人同意卖了别人的物品这种行为通常不认为是犯罪 , 这是属于民事纠纷 。 如果手段是非法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

通常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 ,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 有权向受让者归还原物的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如果不经他人同意卖了别人的物品 , 要负责法律责任 , 是犯法盗窃罪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二、侵占他人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侵占他人财产5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一般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很显然 , 郁某卖手机获得6200元 , 已构成侵占罪 。

三、报假警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 , 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 。 因报假案造成严重危害性 , 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 , 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 , 扰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 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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