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离婚独自抚养儿子,十年后发现非亲生,前妻判赔13万!


广西一男子离婚独自抚养儿子,十年后发现非亲生,前妻判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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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离婚独自抚养儿子,十年后发现非亲生,前妻判赔13万!


广西南宁 , 男子离婚后发现自己抚养了10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 随即将前妻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而前妻认为儿子自身的收益已经足够支付生活费为由要求请求驳回诉求 。

2011年6月份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 , 当时她和胡先生是恋人关系 , 随即两人就奉子成婚 , 操办了婚礼 , 12年小胡出生了 , 胡先生也从来没有怀疑过不是自己亲生的 , 尽心抚养 。

到了18年 , 胡先生和陈女士的感情逐渐破裂 , 于是便签协议离了婚 , 儿子协商由胡先生抚养 , 这时胡先生也并没有对小胡的身世起疑心 。



直到今年 , 胡先生发现儿子跟自己长的越来越不像 , 并且性格差的也非常大 , 便对儿子起了疑心 , 怀疑是不是自己亲生的 , 便带着他做了亲子鉴定 。

鉴定结果出来了 , 胡先生的怀疑是对的 , 小胡的确不是他亲身的 , 鉴定结果是 , 排除胡先生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

养了10年的儿子不是亲生的 , 这对胡先生的打击非常大 , 便联系了陈女士 , 让她把小胡接走 , 并支付自己10年来抚养小胡所支出的生活费 , 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

陈女士将小胡接走了 , 但是对于胡先生提出的其他要求一概不支付 , 不赔偿 , 随即胡先生便将陈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

民事诉讼 , 谁主张谁举证 , 首先要由胡先生举证证明小胡并非他亲生 , 于是便提交了亲子鉴定的鉴定报告 。

不过陈女士对于鉴定报告并不认可鉴定报告的结果 , 声称小胡就是胡先生亲生的 , 并提出抗辩意见:胡先生要求她支付抚养费无依据 , 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她负责 , 小胡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 , 足够支付他的生活费 。

首先 , 亲自鉴定为正规鉴定机构出具 , 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 当其中一方不认可其效力的时候 , 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 , 或者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



不过陈女士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 , 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 所以胡先生提交的鉴定报告法院予以认可 。

其次 , 根据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 夫妻除了互相之间有抚养义务之外 , 还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 小胡作为陈女士亲生 , 她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 而胡先生并没有 。

所以在两人婚姻期间 , 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抚养小胡所花费的费用 , 属于胡先生的那一般是并没有法律依据的 , 应当予以返还 , 陈女士的这种行为叫不当得利!

1、两人离婚后 , 孩子虽然说协议由胡先生抚养 , 但是是建立在胡先生以为小胡是自己亲生的情况下 , 依据《民法典》第147条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而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

并且第7条还规定了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将非亲生的儿子交给胡先生抚养 , 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

所以说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 而陈女士在此期间的不当得利 , 依据第987条 ,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 并依法赔偿损失 。

作为一个母亲 , 对于自己所怀的孩子是不是胡先生的是应当知情的 , 在此情况下依旧未告诉胡先生实情 , 让其抚养孩子10年 , 胡先生所花费的抚养费陈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

2、此外 , 第1183条还规定了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1个父亲尽心抚养了10年的儿子 , 不是自己亲生的 , 这对一个人的打击是非常大的 , 肯定是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 所以胡先生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也是合理的 。

法院审理后 , 认为胡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 , 陈某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 , 即便小胡自身享有分配收益 , 也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 胡先生的财产减损与陈女士的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陈女士应当返还抚养费 。

胡先生在对小胡长达10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 , 得知其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 , 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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