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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恶劣了 , 必须严惩!浙江 , 永康 。 一女子在公厕被男子暴力殴打20分钟 , 面部受伤严重 , 花样年华却面临毁容 , 施暴者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情回顾:10月30日16点左右 , 女子徐某去公厕的路上被男子俞某尾随 , 进入公厕后俞某用砖头对其头部进行殴打 , 并用手捂住徐某的口鼻阻止她呼救 。
遭遇袭击后 , 徐某奋力反抗 , 但因体力差异未能逃脱 。 同时 , 俞某用手扣徐某眼珠 , 撕咬其鼻梁 , 还试图用手拽她的舌头 , 施暴过程长达20分钟 。 被过路人发现后徐某才得以获救 , 这件事对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无法磨灭的巨大伤害 。
获救后 , 徐某第一时间被送去就医 , 经初步伤势鉴定 , 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 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徐某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 。
当日18时左右 , 俞某被民警抓捕归案 , 并将其刑事拘留 。 11月14日 , 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
徐某称 , 俞某曾在事发前几天经常出现在自己家店附近 , 并且盯着自己露出怪异的笑容 。 在殴打期间 , 自己多次想要爬离施暴者 , 却被他拽回去继续殴打 , 面部被砖头袭击多次 , 牙被打掉好几颗 , 并称故意伤害判的太轻 , 对方是强奸 , 是故意杀人 。在本案中 , 首先要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徐某被殴打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 ,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 , 根据上述规定 , 俞某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等到徐某伤势稳定被重新鉴定后 , 如果鉴定伤情为重伤 ,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 , 应判处俞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为: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 一侧眼球萎缩或缺失 ,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 牙齿脱落7枚以上 。
如果徐某得伤势没有达到上述标准 , 那么是不能被鉴定为重伤的 。
对于故意伤害罪 , 需要先确定俞某是否有杀人的意图 。 如果俞某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 但由于被过路人发现 , 才未能得逞的 , 则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 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 俞某曾在案发前几天多次在徐某家店附近对她做出怪异的举动 , 我们可以认为 , 俞某的殴打行为不是突发的激情犯罪 , 而是有预谋的犯罪 , 有理由怀疑俞某的作案动机是想故意杀害徐某 。
其次 , 对于徐某称对方是强奸这点 , 又是如何认定判刑的呢?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俞某必须有强奸的意图 , 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或者试图与徐某发生性关系 。
但是本案中 , 徐某并未提及俞某是否有侵犯或者试图侵犯的行为 , 如果有这样的行为 , 那么即使是未遂 , 也属于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
【浙江,永康,一女子公厕上厕所遭19岁变态男子尾随,虐待殴打20分钟】如果俞某不是想强奸徐某 , 只是想猥亵她 , 那么查明其真实意图后 , 那么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处俞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后 , 如果俞某是没有任何理由地殴打徐某 , 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对于俞某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都需要民警查明案件的前因后果、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之后 , 才能做出最后的认定与处罚 。
不管怎样 , 俞某公然尾随徐某进入公厕 , 并对其进行长达20分钟的殴打 , 对徐某的身心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 只有俞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 才能减少徐某受到伤害 。
文章的最后 , 提醒广大女性 , 面对歹人的不法侵害 , 如果确定自己无法逃脱 , 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 不要试图激怒歹人 , 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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