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投资的本质目的是什么 溢价是什么意思


溢价投资的本质目的是什么 溢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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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溢价出资是实践中投资的常见情形,对于发生在约定条件下,投资人有权要求股东进行回购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核心条款即约定的回购情形包括条件和回购款公式的设置,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可能就会发生回购障碍 。
part1:案情简介
1、2018年3月23日,原告金海公司与大吉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金海公司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对大吉公司进行投资,增资价款共计980万元,对应注册资本为82.76万元 。
2、同日,大吉公司作为甲方(目标公司)、金海公司作为乙方、武文、鑫泰公司、马汉国作为丙方签订了《增资扩股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在发生协议特定的情形下,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回购责任,目标公司和丙方应予配合执行 。
3、2018年9月初,武文作为大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日照海关带走调查,大吉公司陷入终止营业状态,被众多债权人提起诉讼 。金海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武文、鑫泰公司、马汉国、大吉公司发出解除协议及要求还款的通知函,上述四主体未予答复 。金海公司认为达到协议约定回购触发条件,为此诉至法院 。
part2: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汉文诉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part3:抗辩观点
上诉人
?1、《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不是原件,其真实性存疑,即使存在原件,合同签署页也已遭替换 。合同中并无约定让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回购条款,要求让上诉人承担股权回购责任与其所占股份比例不对称性 。
2、一审法院未按其认定的回购价格计算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反而以增资总额980万元为回购价款,严重错误 。
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上逾期利息和回购价格是两回事,这一点协议中并无约定 。
被上诉人
1、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金海公司已依约支付980万元 。协议约定了武文、鑫泰公司、马汉国的回购责任 。马汉国称不存在原件及存在调换的可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
2、已达到协议约定回购权触发条件,被答辩人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被答辩人收到回购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但拖延不履行回购义务 。
3、协议中的第2.2条回购价格公式系笔误,但第2.3条已经作出明确约定,联系上下文看,不存在任何争议 。
4、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且一审中上诉人也并未对回购价格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根据合同的签订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 。
part4:法院生效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1、大吉公司在与金海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所作的保证不真实,且发生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权触发条件,武文、鑫泰公司、马汉国应该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金海公司承担回购股权的责任 。
2、金海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实际是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该院亦予以支持 。大吉公司、武文、鑫泰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二审法院:
1、争议焦点一:《补充协议是否真实》
《补充协议》客观真实,其原件已经法庭核实,签名以及印章真实性被大吉公司当庭出具说明认可,上诉人以及大吉公司未申请笔迹以及印章鉴定,视为对补充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 。
2、争议焦点二:回购价格应如何认定
回购价格应以协议为准,溢价十倍后的股权价格在触发回购条件后,计算所得刚好大致等于大吉公司的注册资本 。2.3条所指的价款本金的含义等同于回购价格,而回购价格已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被上诉人所称的第九条也可以认定第2.2条系笔误,该条系“清算优先权”,是与第2条“回购权”并列的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并不矛盾 。
3.争议焦点三:是否支持逾期利息
补充协议约定每超过1天应予支付的回购价款按照3‰/日计算违约金,被上诉人并未请求支付实际损失,而是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参照该条款的理解,对被上诉人所提出的逾期利息10%予以支持 。
part5:司美点评
【溢价投资的本质目的是什么 溢价是什么意思】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实则是目标公司和投资方关于回购价款计算方式的争议 。
在本案中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回购价款计算方式为增资价款×10%×n-乙方已经取得的分红、股息等收益(其中:n=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实际投资天数除以365计算) 。而作为投资方的金海公司,主张回购公式实际上应当为增资价款×(1+10%)×n-乙方已经取得的分红、股息等收益 。
投资方认为之所以出现公式上的错误,是因为笔误的原因,更为令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的说理下,突破协议的约定,认可了投资方的笔误的理由,从而支持了投资方的主张,显然,110%和10%显然是存在相当大的区别的 。
本文认为一审和投资方的理由存在严重的瑕疵,第一,协议已经有明确的约定下,应当尊重协议本身的约定,随意去裁量突破协议的约定,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二,退一步来说,即便公式本身并非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又如何能够以笔误的原因,去支持原告方所主张的回购公式中出现的比例并非是10%,而是110% 。如果原告方主张的是220%,330%呢?又应当如何处理 。
抛开自由裁量权不说,之所以对回购公式理解偏差,原因在于对于投资款的性质理解不一样 。投资980万,其中投资款却只有82.76万元被计入注册资金,溢价投资是一种风险和收益相对称的投资方式 。
对于优质的项目来说,已经是处于发展阶段,投资人中途进场,相当于错开了前期创业的风险阶段,此时相当于是享受前期创始合伙人所带来的成果,而作为投资人来说,只需要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对其他股东和创始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
在溢价出资中,投资人需要将投资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出资款,另一部分纳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这部分资本公积金便是作为前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风险阶段的对价,倘若允许投资人在公司发展阶段按照正常出资额,享受分红,在公司发生危机时候,按照原来投资还附加利息予以撤场,违反了收益与风险相对称的原则 。所以溢价出资是平衡投资人和公司利益的一种良好方式 。
溢价投资的本质目的是什么 溢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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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 泰和泰司美团队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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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刘兴
作 者: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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