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不请自来:喝完酒回家途中遭意外身亡,主人是否担责?


好友不请自来:喝完酒回家途中遭意外身亡,主人是否担责?



【好友不请自来:喝完酒回家途中遭意外身亡,主人是否担责?】
亲友相聚 , 总喜欢喝点酒助助兴 , 但如果因饮酒损害身体 , 甚至酿成悲剧 , 就得不偿失了 。
近日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判决招待朋友的主人承担3%的赔偿责任 , 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 。
胡某与陈某是相识多年的老友 , 两人有个共同的爱好 , 就是喜欢喝酒 。 2022年1月的某天晚上 , 胡某自行来到陈某家中 , 两人炒了几个小菜 , 一起喝了几杯 。 之后 , 陈某将胡某送至楼下 。
胡某在酒后未戴头盔的情况下 , 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 , 中途车辆撞上路侧绿化带导致其受伤 。 过路人发现报警 , 将胡某送至医院抢救 , 公安机关对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发现 , 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 胡某入院后被转至康复中心治疗 , 5日后 , 在康复中心死亡 。
鉴定机构对胡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 显示胡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交警部门认为 , 胡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 , 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 故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
2022年5月 , 胡某儿子小胡将陈某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万余元 。
庭审中 , 小胡质证 , 在胡某离开陈某家时 , 陈某没有劝阻和护送胡某到家 ,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被告陈某辩称 , 当晚胡某不请自来 , 自己已经吃过晚饭 , 出于礼仪 , 为其做菜并仅给胡某倒了1两5的酒 , 自己深知胡某酒量 , 是不可能喝到醉酒的程度 。
且根据事故现场录像 , 胡某为防雨头戴一塑料袋 , 塑料袋因风蒙住眼睛导致视线不清才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再则 , 陈某家距事发地仅1公里 , 胡某离开至事发地用时40分钟 , 中间是否再至别处饮酒 , 情况不明 , 不能认定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家喝酒所引起 。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 , 如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等义务 , 应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 , 应当相互了解 。 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胡某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劝阻等附随义务 , 其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 , 本案中 ,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胡某 , 应当认知和预见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 , 其本人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 , 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 应对其伤亡承担主要责任 。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 法官认为被告承担3%的赔偿责任为宜 ,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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