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 , 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他们的刑责 。
辩护人辩称两人无作案时间
庭审时 , 苏纪峰否认杀人 , 辩称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苏庆春 。
他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两被告供述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 , 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 , 苏纪峰关于将苏庆春小铁船上两块划水的竹片扔掉的供述 , 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不一致 , 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是当晚9时左右 , 而当时两被告已返回家中 。
此外 , 辩护人还称 , 两被告袭击被害人所用的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 该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 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
另一被告苏晓峰也当庭翻供否认杀人 , 他的说法与苏纪峰基本一致 。
两人一审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无期
临沂市中级法院称 , 他们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
该院认为被告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应予依法惩处 。
关于两被告所提“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 , 没有杀人”的辩解理由 , 经审理认为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该院称 , 两被告系共同犯罪 , 作用相当 , 且拒不认罪、悔罪 , 拒不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 依法应予严惩 。
2019年8月31日 , 该院一审宣判称 , 苏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 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34652.5元 。
上诉时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 , 两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服 , 遂于2019年9月11日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
上诉状称 , 案发当晚苏纪峰和苏晓峰两人根本没有杀害苏庆春并沉尸沉船的作案时间 , 他俩虽然在苏庆春死亡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 , 但并不一定就是他们作的案 , “希望撤销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 。 ”
两人的代理律师称 , 2021年8月26日起 , 山东高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 庭审持续了5天多时间 , 该案于2022年10月24日宣判 , 他们11月23日收到了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
记者看到 , 这份裁定书称 , 当初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不服 , 均以“认定苏纪峰、苏晓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矛盾重重、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 难以排除他人作案 , 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由 , 分别提出上诉 。
该院审理后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 , 证据不足 ,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 撤销原判决中的刑事部分 , 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 ”
代理律师冯延强告诉记者 , 重审时他们将继续作无罪辩护 。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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