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自愿,凭什么认定嫖娼?”男子把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我们是自愿,凭什么认定嫖娼?”男子把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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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自愿,凭什么认定嫖娼?”男子把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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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自愿,凭什么认定嫖娼?”男子把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酒、色、财、气”被人们称为人间四欲 。 其实对外界物质的贪念 , 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 , 不过我们与野兽的区别就在于 , 我们能够将自己的欲望控制在一定的限度 , 从而一步步达到自己的理想 。 毕竟人一旦过多地沉浸于欲望当中 , 势必会受到欲望的反噬 , 彼时后悔 , 也不过是亡羊补牢 。
正如2008年发生的这起因嫖C而起的案例 , “我们是自愿 , 凭啥认定嫖娼?”男子对结果极为不服 , 乃至将公安局告上法院 , 法院判了?

据法院对本次案件的审理 , 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 , 该男子在2008年8月7日晚上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了不正当行为 , 且两人之间存在金钱交易 , 并高达1500 , 所以认定该男子存在嫖C嫌疑 , 并据此除以14日行政拘留 , 以及收回1500元交易 。
但男子却对公安机关所提出的证据大声狡辩 , 并在法庭中说出“我们是自愿 , 凭啥认定嫖C”等类似说辞 。 公安机关是否误判 , 主要还是要根据此次“嫖C”的具体行为 , 才能有个结果 。
男子对双方自愿的说法斩钉截铁
男子名为朱某 , 工作稳定 , 但一直没有良配 , 家里人也催了 , 自己本人倒是一副相逢即是缘的态度 , 对于婚姻大事并没有那么的放在心上 。

虽然如此 , 可心中还是会对周边成双入对的情侣极为羡慕 , 常年孤身一人 , 年龄又临近30岁 , 对于成婚的欲望也就愈发的激烈 。 恰好2008年8月7日又是我国农历的“七夕节” , 朱某心中更是感到极为寂寥 , 于是便在网上加了一个外籍女子 , 名为琳达 , 想着自己周边人不感兴趣 , 或许换个类型 , 自己说不定就会喜欢了 。
两人添加了好友方式后 , 仅仅只是简单地闲聊一番 , 朱某就直接来到了琳达的家中 。 虽然相识时间不长 , 但朱某却认为自己就是跟琳达一见钟情 , 再加上天时地利人和 , 彼此之间又喝了点小酒 , 气氛上来了之后 , 两人便情不自禁的进行了深入交流 。
这一切都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 , 朱某自己还表示 , 自己与琳达此前在网上聊过 , 虽然时间不长 , 但好歹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 再加上国外的女子一般都对男欢女爱之事比较开放 , 所以两人情不自禁也是必然 。
且自己也存了与对方长期发展的意思 , 甚至还选择了在七夕节这天奔现 , 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嫖C之事发生 , 如果都是自愿也算是嫖C的话 , 那岂不是那些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朋友 , 都算是存在不正当的交易关系 。

所以男子不仅将公安局告上法院 , 更是一口咬定自己与琳达就是存在继续发展的心思 , 所以才会有那些亲密接触 , 至于1500元的交易 , 朱某更是理直气壮:“男朋友给女朋友花钱 , 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
公安局所提供的相关调查证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卖Y、嫖C的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机关在接到周边街坊邻居的报警并介入调查 , 主要是从以下三点判定朱某存在嫖C的嫌疑 。
其一 , 根据所调取的数据网上浏览数据显示 , 朱某与琳达确实是在网上认识并添加的好友 , 但朱某却隐瞒了一个事实:朱某先是在网上主动搜索了外国按摩女的消息 , 在点进网站与相关负责人联系之后 , 在对方的推荐下这才添加了琳达的信息 。

其二 , 警方随即又提供琳达的相关信息 , 琳达表面上虽然后正儿八经的职业 , 在某家机构担任翻译 , 但同时也与相关网站的负责人保持着密切联系 , 在朱某之前 , 琳达也曾经用同样的方法赚取过收益 , 所以琳达的行为存在卖Y的嫌疑 。
其三 , 在朱某来到琳达出租屋之前 , 曾经与相关负责人就费用进行过讨价还价 , 最终以1300元成交 , 另外还需支付300元给琳达 , 并且对此还约定 , 发生关系之后再付钱 。 但事后朱某贪图方便 , 直接将钱全部转给了琳达 , 这才有了1500元的交易 。
基于以上三点 , 警方认为 , 朱某与琳达两人在主观上已经就卖Y嫖C达成一致 , 已经谈好价格 , 并且在进行不正当行为之后给付钱财 , 人证物证俱全 , 所以朱某已经构成了违法 , 属于嫖C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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