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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 , 浙江杭州 , 一名身穿睡裙的年轻女子在女生宿舍内 , 多次扇一名女子的耳光 , 并用脚踹对方的身体 。 事后还将拍摄到的视频 , 发布到网上 。
现场视频显示 , 一名身穿睡裙的长发女子 , 左右手同时开弓不停扇着女子的耳光 , 在殴打的过程中 , 该女子大声问被打女子“是不是?”并用脚踹对方身体 。 被打女子则全程不敢说话 , 更不敢还手 。
据悉 , 打人地点是发生在当地的一家师范大学的宿舍内 , 但该大学工作人员回应称 , 涉事女子不是他们学校的学生 , 但宿舍是属于他们学校的 。
目前 , 警方发布通报称 , 事发时是在凌晨1时许 , 三名女子是杭州一所专修学校的学生 , 该学校租用师范大学的场地用于日常教学 。 打人者分别为15岁女学生徐某及16岁女学生陈某 。 而被打者是14岁同班女学生张某 , 事发地确实是女生宿舍内 。
警方的通报中指出 , 两人之行为造成张某身体软组织挫伤 。 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太过分了!打人者不仅不觉得自己打人的行为可耻 , 反而还作为一种炫耀的资本发布到网上 , 这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态?是目无法纪 , 还是三观不正呢?
从法律上讲 , 只要其行为构成违法 , 且年满14周岁以上就可以治安处罚 , 并要求其家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具体而言:
首先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 , 打人者分别是15岁女子徐某与16岁女子陈某 。 也就是说 , 实际上参与打人的不仅仅是一人 , 而是两个人 , 因此两人均需治安处罚 。
其次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同时还规定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满十四岁周岁的 , 才不予处罚 。
换而言之 , 由于打人者徐某、陈某均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 因此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 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再次、《民法典》明确规定 , 未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 , 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
具体而言 , 由于打人者是未成年人 , 因此其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 即徐某、陈某的家长需赔偿被打者张某的医药费 。
最后 , 《民法典》第1199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者 , 应当先行承担侵权责任 , 但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第3方追偿 。
也就是说 , 由于张某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损害 , 因此 , 学校作为管理者其一方有义务保障张某的人身安全 , 如因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 , 其一方应当先行承担责任 , 至于其事后要不要向打人者的父母追偿 , 是他们之间的事 。
最后 , 徐某、陈某之所以能够做出这种行为 , 笔者认为其父母、学校应当值得反思!
【浙江杭州,师范大学一名女学生在宿舍内,多次扇一名女孩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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