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上海浦东,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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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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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上海浦东 , 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 , 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 万万没想到 , 将摩托车停在小区后 , 竟然被小区内的一位老人故意推倒 , 致使损失1.6万元 。 事后 , 邻居劝男子谅解老人 , 不要和老人一般计较 , 但男子坚持追究刑事责任 。




24岁的陈先生有一辆价值6万多元的KTM-rc390摩托车 , 事发当天 , 因为要搬家到涉事的小区 , 便将摩托车停放在了小区专门规划的停车区内 。

当天晚上7点多 , 陈先生忙完后才发现 , 自己的摩托车倒在地上 , 破损严重 , 由于摩托车重达200多斤 , 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很难摔倒 , 陈先生便去物业掉了监控 。

通过监控中显示 , 推倒摩托车的是一位老人 , 而经过与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了解 , 这位老人作出这样的事已经不是一次两次 , 但由于老人年龄偏大 , 多数人又不愿意计较 , 所以每次都是不了了之 。


事后 , 经过鉴定 , 老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有一个儿子是其监护人 , 但在事发后 , 其儿子一直没有露面处理此事 。

陈先生表示 , 虽然有很多人劝解自己谅解老师 , 但每次想到老人监护人这种置若罔闻的态度 , 就想通过法律问题解决问题 , 虽然维权成本很高 , 付出的各种经历也远远超出了摩托车损失的价值 , 但自己仍然想要一个说法 。



1、未经他人苦 , 莫却他人善 , 事情发生后 , 虽然有很多邻居、朋友让陈先生不要斤斤计较 , 毕竟老人不仅年龄大了 , 还患有精神类的疾病 , 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 当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 , 陈先生是有权利进行维权的 。

2、《民法典》规定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在本案中 , 陈先生的摩托车被老人推倒后损坏 , 老人涉嫌侵占陈先生的财产权 , 所以陈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但在陈先生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 , 公安机关对老人推倒摩托车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调查 , 这就涉及到先刑后民的情况 。

按照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惯例来看 ,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 , 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 , 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 , 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 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 , 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 。 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




所以就本案而言 , 陈先生在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对此案立案调查后 , 选择撤回起诉 。

3、老人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 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 ,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 , 都有毁坏财物的行为 , 且造成了财物被被毁坏的后果 , 不同之处在于犯罪目标、犯罪动机方面 。

犯罪目标方面 , 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 , 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 , 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 。

犯罪动机方面 , 寻衅滋事罪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 , 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 , 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损坏财物是其直接动机 , 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者嫉妒等心理 。



【上海浦东,一男子花费6万多元,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
具体到本案中 , 通过核实的情况来看 , 老人先前就有过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 犯罪的目标趋于不确定性 , 而被侵害人的人也没有与老人有任何的民事纠纷 , 所以老人的行为应当是无事生非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而至于毁坏财物的行为 , 只是其实施寻衅滋事的一种手段罢了 。

4、《刑法》规定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案中 , 由于老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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