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宋女士刚生完宝宝,还在坐月子,后经朋友介绍请了月嫂徐某


浙江杭州,宋女士刚生完宝宝,还在坐月子,后经朋友介绍请了月嫂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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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宋女士刚生完宝宝,还在坐月子,后经朋友介绍请了月嫂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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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宋女士刚生完宝宝 , 还在坐月子 , 后经朋友介绍请了月嫂徐某 。 可万万没想到 , 徐某不仅没好好照顾宝宝 , 还甩了宋女士两耳光 。 事后 , 宋女士报了警 , 并辞退了徐某 。 可当宋女士要求徐某道歉时 , 徐某却称宋女士在网上恶意诽谤自己 , 坚决不道歉 。

事发当天 , 宋女士在自己房间躺着 , 突然想看看宝宝 , 于是打开了婴儿房的监控 , 结果看到徐某一边刷着手机 , 一边用手不停把宝宝推来推去 , 还试图单手拎起宝宝 。 宋女士见状非常生气 , 她冲到婴儿房直接把徐某的手机给扔了 , 然后抱起宝宝指责徐某的不是 。

徐某这时也来了脾气 , 她不停地用身体顶着宋女士 , 嘴里还不停挑衅道:“你赶紧打我 , 你打我试试 。 ”宋女士害怕徐某伤到宝宝 , 便推了一下徐某 , 谁知徐某反手就甩了宋女士两巴掌 。 宋女士的丈夫听到争吵声后 , 立即赶来阻止 , 宋女士则趁机抱着宝宝跑到了安全的地方报了警 。 事发当晚 , 警方了解完整个过程后 , 认为宋女士和徐某属于互殴行为 。 目前 , 双方已经和解 。 宋女士已将徐某辞退 , 可是徐某不愿向宋女士道歉 。 徐某的理由是 , 自己并未虐待宝宝 , 宋女士在网上诽谤自己 , 所以不会道歉 。


1、我们根据宋女士提供的视频来看 , 发现徐某的动作确实大了一点 , 但并不存在虐待宝宝的行为 。 医生在给宝宝检查身体时 , 经常会抓住两只小手直接给提起来 , 然后左右翻滚 , 这些动作可比徐某的大多了 。

据宋女士透露 , 徐某在带孩子时一直玩手机 , 自己的婆婆曾多次提醒 , 但徐某一直没改 。

就这点来说 , 徐某确实做得不对 。 手机的辐射比较大 , 太过靠近宝宝不是很好 , 所以徐某存在失职的表现 , 宋女士要辞退徐某也是无可厚非的 。





由于徐某是朋友介绍的 , 徐某没有在家政公司挂名 , 所以宋女士与徐某属于雇佣关系 。 徐某未能到达雇主宋女士的要求 , 宋女士有权辞退徐某 , 且无需支付补偿 , 除非双方有约定 。

2、很多网友不理解 , 警方为什么会认定为互殴?宋女士是为了保护宝宝才扔了徐某的东西 , 推搡了徐某的 。

本次事件中 , 如果认定徐某存在虐待宝宝的行为 , 那么宋女士的行为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

在司法实践中 ,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4个 , 且必须同时具备:
(一)具有伤害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 , 且尚未停止;
(三)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四)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 , 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可如果认定徐某没有虐待行为 , 那宋女士只是因为带娃观念的不同 , 就认为徐某在虐待孩子 , 这就不能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了 。



【浙江杭州,宋女士刚生完宝宝,还在坐月子,后经朋友介绍请了月嫂徐某】由于宋女士先扔了徐某的手机 , 而徐某只是靠近宋女士挑衅 , 并未先动手 , 反而是宋女士先动手推搡了徐某 , 徐某顺势甩了宋女士两耳光 , 这符合互殴的条件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 。

不过 , 民警在处理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事件时 , 都会先调解 , 能和解的不处罚 , 不能和解的分别处罚 。 最终 , 宋女士和徐某还是和解了 。

3、最后 , 月嫂既然收了雇主的钱 , 那就应该尽心尽职地工作 , 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 不过 , 月嫂与雇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 不存在月嫂就要低人一等 , 向下人一样伺候雇主 , 所以雇主有时候也要放正心态 。

大家认为 , 照顾宝宝要轻拿轻放呢?还是可以像医生那样 , 动作可以稍微大一点?欢迎探讨 。


对于此事 , 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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