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子不按照承诺支付1000元 , 老太太也是不可以留置手机 , 因为捡到手机与支付报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那么有人就会觉得 , 女子既然做出了承诺 , 后面又不给了 , 难道就可以出尔反尔?其实老太太可以这样做 , 既然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 那么老太太应当归还女子手机 , 至于女子不支付1000元的报酬 , 老太太可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要求女子履行承诺 。
不知道对于这件事 , 大家会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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