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两老人因狗狗随地大小便原因发生冲突,致狗主人死亡


广西柳州,两老人因狗狗随地大小便原因发生冲突,致狗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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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两老人因狗狗随地大小便原因发生冲突,致狗主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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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 , 一名老人因养狗问题 , 与另一名老人产生纠纷后 , 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 据悉 , 死者家养有一条狗 , 可其却因未尽到看管义务 , 导致狗狗长期在对方家门口排泄 , 引发对方不满 , 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
11月27日12时许 , 双方因狗狗排泄问题 , 再次发生争执时 , 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 并最终引发狗主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
目前 , 警方通报称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 死者是一名男性 , 名叫邓某 , 今年61岁 , 本地人 。
而作案的男子年纪稍微大一些 , 今年68岁 , 名叫张某 , 也是本地人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老年人养条狗陪伴自己过晚年生活 , 这并不奇怪 。 但前提是要合法养狗 , 且必须尽到看管的义务 。
具体而言 , 狗主人必须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为自己养的狗办证 。 而且 , 必须要履行好看管狗狗的义务 , 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 , 那么狗狗的主人 , 即动物的饲养人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邓某养狗后不拴绳 , 导致不止一次在张某家门口排泄 , 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 , 因此狗狗的饲养人邓某 , 应当要承担责任 。
也就是说 , 如果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确实是因邓某饲养的狗 , 多次在张某家门口排泄造成的 , 那么邓某自身就存在一种过错行为 , 因此在量刑时会对张某从轻处罚 。
2、那么张某的行为 , 该如何定性?
虽然在警方通报中 , 没有明确说明张某是否使用了作案工具 , 但从现场的图片及双方的年龄来判断 , 张某大概率是使用了作案工具 , 才能造成邓某在案发现场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 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在司法实践中 , 区分两者不能仅仅以结果来判断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张某当时只是一时气愤 , 才冲动持作案工具伤害对方 , 但又未伤害对方身体要害部位的 , 或者伤害对方后第一时间报警予以施救 , 都可能会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而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
总而言之 , 区分两者必须遵循刑法主客观定罪相一致的原则 。 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 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




3、那么张某的行为 , 会如何量刑呢?
首先 , 无论是伤害罪 , 还是杀人罪 ,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其起步量刑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且上限都是死刑 。 但是 , 由于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更大些 , 所以其基准量刑会更重 。
其次 ,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也就是说 , 虽然68岁的张某在我们的认知里是属于退休老人 , 但从刑法角度来说 , 只要未满75周岁 , 就不能因年龄而从轻处罚 。
当然 , 正如前言所说 , 由于本案邓某自身存在过错行为 , 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 因此在这一点上 , 还是可以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最后 ,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 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 应当要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致人死亡刑事案件有所区别 。
意思就是说 , 由于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命案 , 且被害人邓某有明显过错 , 即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亦会酌情从轻处罚 。
最后 , 无论如何从轻或减轻处罚 , 毕竟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 因此 , 张某所要承担的后果都是极其惨重的!这对于已经68岁的张某及其家人来说 , 绝对是一次严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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