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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 , 一孕妇在店里端起一大锅炙热的麻辣汤泼向邻桌11个月大婴幼儿 , 导致婴幼儿后背和屁股烧伤比较严重 , 事情后被警方拘留罚款500元 。
案发当日 , 杨小妹和她亲妹妹带上11个月左右婴幼儿在某商场吃东西 , 在她们入座之前隔壁桌的孕妇正在和她老公发生争执 , 当时杨小妹觉得夫妻小吵小闹正常 , 也就没有在意 , 和妹妹点好菜就愉快地吃饭了 。
在吃饭的过程中 , 杨小妹的小孩充满好奇心 , 在妈妈的怀里开心地玩耍 , 期间不停地拍打着桌子并发出声音 , 这时候隔壁桌的孕妇看起来异常气愤 , 对着杨小妹大骂 , 指责她的孩子太吵 。 而杨小妹看到对方是个孕妈妈 , 清楚怀孕期间期间脾气比较脾气暴躁 , 而且自家的孩子的确是比较吵可能吵到了她 , 也就没有和孕妇斤斤计较 。 但谁也没有想到 , 孕妈妈接下去的举动把店里所有人吓着了 。
原本孕妈妈和她的丈夫吃完饭后走出店 , 但是孕妈妈刚走出门口突然又走进去 , 只见她直接往自己原来吃饭的桌子走去 , 拿来一碗炙热的麻辣汤走出来 , 到杨小妹的桌子时泼向婴幼儿 。
此时的杨小妹都还没回过神来 , 听见小孩的哭声也是吓了一跳 , 接着店里的众人和杨小妹清理宝宝身上的茶汤 , 接着报警求助并且送孩子去医院检查 。
婴儿的后背和屁股烧伤比较严重 , 而脸上也有被烫到 。 事发后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孕妈妈 , 直到两天后孕妇的家人才来看望小孩子 , 并且帮孩子垫付了10000元的医药费 。 孕妈妈最后被警方拘押 , 对于她的个人行为处以15天拘押 , 罚款500元 。
【河南周口,一孕妇在店里端起一大锅炙热的麻辣汤泼向邻桌11个月大婴幼儿】
但是由于考虑到女子是孕妈妈 , 15日的拘押暂不执行 , 只罚款500元 , 要求其先付小孩子医药费 。 而具体孕妈妈得到怎样的惩罚 , 等孩子伤情鉴定出结果才能进行下一步 。
一、孕妈妈因为因为孩子太吵 , 情绪过激而把炙热的麻辣汤泼向孩子 , 造成孩子多处烫伤起泡 , 行为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个人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暴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 , 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施暴、伤害他人的;施暴、损害残疾人、孕妈妈、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施暴、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施暴、损害多人的 。
按法律规定第二条 , 小孩子刚11个月左右 , 女子个人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 所以被处15日拘押和500元罚款 。
二、女子之所以能够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惩罚 , 是因为孩子伤残鉴定结果并没有出 , 小孩的伤残鉴定为轻伤 , 这样的话女子将会接受刑法处罚 。 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人体的 , 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女子伤害了小孩的身体 , 除了受到刑事处分之外 , 民事赔偿责任自然少不了 。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及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 , 包含医疗费用、误工费、陪护费、差旅费、住宿费用、住院住院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 , 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损失 。 人要管理好情绪 , 尤其是外出时 , 说不定由于你的一时间冲动造成不可挽回后果 。 小孩吵闹没什么问题 , 作为一个孕妇竟然伤害一个11个月大的小孩 , 您如何看待女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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