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将儿子姓氏更改后,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前妻将儿子姓氏更改后,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孩子和谁姓重不重要?

估计持不同观点的人能吵个三天三天 。
湖南一男子因离婚后
前妻把孩子姓氏改为随母姓 ,
就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
案情简介
梁某(男)和刘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
2014年9月28日 , 梁某、刘某离婚 , 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 , 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 , 小孩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 , 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 。
两人离婚后 , 男方梁某又抱走小明自愿抚养 , 女方刘某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小明的影响 , 也让孩子能更多地获得来自父亲的关爱 , 便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小明 。 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 , 小明跟父亲梁某生活在一起 , 由父亲抚养;其余时间小明跟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 , 由母亲抚养 。
据统计 , 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 , 父亲梁某实际抚养20个月 , 母亲刘某实际抚养小孩72个月 , 梁某共计给付抚养费32000元 。 刘某因收入不高 , 无力承担小明的全部抚养费 , 便将梁某诉至法院 。
庭审中 , 梁某辩称 , 刘某在实际抚养小孩其间 , 把小孩户籍迁入了自己父亲(小孩外公)一户下 , 并将小孩的姓变更为“刘” , 自己因此才拒绝支付抚养费 。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原告的母亲刘某抚养小孩72个月 , 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 有协议的约定 , 被告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08000元 , 已付32000元 , 还应支付76000元;被告实际抚养小孩20个月 , 原协议没有约定 , 但不予给付有失公平 , 法院酌情认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 。 两相互抵 , 被告梁某还应支付原告的扶养费为56000元(72个月×1500元/月-20个月×1000元/月-32000元) 。
关于小孩姓氏的变更问题 。 原告的母亲刘某在抚养小孩期间 , 未告知小孩的父亲即本案被告梁某 , 将小孩的姓氏变更为“刘” , 其行为虽然欠妥 , 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 , 也可随母 , 被告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 , 也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 。
据此 , 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孩子的姓名只是一个社会代号 , 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亲姓都是可以的 , 无论怎么样终归是自己的孩子 , 承担抚养义务责无旁贷 。 离婚后 , 一方给孩子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 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
本案中 , 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梁某虽然离婚了 , 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被告梁某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如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被告梁某以孩子改姓 , 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 ,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前妻将儿子姓氏更改后,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