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怀疑妻子与准女婿有染,多次用异物羞辱,终酿惨痛后果( 二 )

丈夫之后的伤害 , 她便继续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
而这时 , 喝完酒后的李某国回到院子 , 看到孙某一直没有动静 , 对自己的呼唤也没有反应 , 便以为自己下手过重将其杀害 , 痛苦之下便产生轻生的念头 , 只不过警方赶来及时 , 没有让悲剧在这个家庭中上演 , 但这起案件的结果却依旧是惨痛的 。
《刑法》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法医对孙某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得知 , 在这起案件当中 , 孙某的身体上出现有多处粉碎性骨折的情况 , 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 但无法排除李某国在事发时的恶意 , 也无法忽视所造成的结果 , 那么他也就需要为此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本案中 , 李某国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产生怨气和不满情绪 , 为发泄不满情绪利用木棍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的犯罪行为 , 并多次击打头面部等要害部位 , 在主观上 , 李某国便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并且在客观事实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故意杀人罪 。
但由于李某国主观因素之外的原因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 属于犯罪未遂 , 并且在归案后 , 认罪悔罪态度好 , 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 , 经法院审理后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六年 。
【案例:男子怀疑妻子与准女婿有染,多次用异物羞辱,终酿惨痛后果】(《案例:山东男子怀疑妻子与准女婿有染 , 多次用异物羞辱 , 终酿悲剧》中 , 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 , 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 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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