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花130元买了一个榴莲后发现榴莲是不能吃的( 二 )



在这种情况下 , 摊主是否应该给小姑娘换榴莲?在这里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摊主并不知道榴莲的好坏 , 并且事前也说好不退不换 , 那么这种情况下 , 摊主可以不换榴莲 。

因为小姑娘买了榴莲之后 , 她和摊主其实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 而不退不换就是合同里的约定 , 在这种情况下 , 榴莲不好 , 或者不能吃 , 摊主都不需要履行换榴莲的义务 。

2.如果摊主知道榴莲的好坏 , 也就是她明知道榴莲是不好的 , 她却跟小姑娘说这个榴莲是好的 , 欺骗小姑娘 , 那么她的这种行为是欺诈行为 , 小姑娘有权要求摊主换榴莲或者赔偿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因此摊主如果是明知道是坏榴莲 , 却把它卖给小姑娘 , 在这种情况下 , 小姑娘可以收集证据 , 要求店家换榴莲 , 或者要求退一赔三的赔偿 , 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 摊主需要赔偿500元 。

不过在路边买榴莲 , 质量本来就很难得到保障 , 所以还是要到正规的水果店 , 在有保障的情况下买比较贵的水果 。

大家认为摊主是否应该给小姑娘换好的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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