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刚搬来某小区没有几个小时,收拾东西时将6万元的摩托车停在了楼下


上海浦东,一男子刚搬来某小区没有几个小时,收拾东西时将6万元的摩托车停在了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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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男子刚搬来某小区没有几个小时,收拾东西时将6万元的摩托车停在了楼下】
上海浦东,一男子刚搬来某小区没有几个小时,收拾东西时将6万元的摩托车停在了楼下


上海浦东 , 一男子刚搬来某小区没有几个小时 , 收拾东西时将6万元的摩托车停在了楼下 。 万万没想到 , 一个步履蹒跚的老人瞧见之后 , 故意将男子的摩托车推倒 , 致使男子损失1.6万多元 。 男子愤而报警 , 邻居说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 , 劝男子忍气吞声 。 但男子坚决不 , 一定要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

事情发生在6月25日 , 男子陈某刚跟搬家人员来到这个小区 , 将心爱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规划的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区后 , 他便上楼收拾东西去了 。

大约两三个小时后 , 陈某从楼上的窗户朝下看了看 , 赫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在了地上 。 自己的摩托车有100多公斤重 , 陈某当即觉得是有人故意为之 。

第二天 , 陈某跟物业调取了监控 , 他怎么都没有想到 , 故意推倒他摩托车的人是一个步履蹒跚的老人 。




视频显示 , 当天下午5点56分 , 一个左手挎着红袋子的老人颤颤巍巍地走在路上 , 瞧见这辆红色的摩托车后 , 老人缓慢上前 , 使劲将摩托车推倒 , 之后离去 。 陈某越看越生气 , 听到邻居介绍后更加生气 , 原来这位老人频频毁坏人家的财物 , 不是推倒别人家的电动车 , 就是拿砖砸人家的轿车 。 邻居劝陈某别跟老人计较 , 一是年纪大了 , 追究责任非常难;二是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 。 但陈某觉得这是自己的权利 , 一定要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 报警之后 , 警方对摩托车的损失进行了鉴定 , 也对老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 , 认定其有精神障碍 , 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 目前 , 检方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
1.接受采访时 , 陈某表示自己为了这个事情付出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 也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

对于陈某的感受 , 作为法律从业者 , 我非常能理解 。 毕竟从事发的6月25日 , 到8月警方同意立案 , 再到现在检方将本案起诉 。 陈某作为当事人必定需要全面配合和了解办案进度 , 必然会耗费时间和精力 。

同时 , 老人其实就跟陈某住在同一栋楼里 , 为避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尴尬 , 他最终选择搬离了小区 。

除了这个心理压力 , 更多的估计是当时邻居、物业以及有些网友说他较真 , 明明自己是合法的主张权利 , 不仅没有得到支持 , 反而落下了不应该有的负面评价 , 实在太令人伤心 。

2.好在陈某没有放弃 , 由于他的坚持 , 警方才得以继续调查 , 才拿到老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报告 。 有了这份报告就说明老人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条件 , 这是陈某维权路上的重要一步 。

我国《刑法》规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我觉得 , 其他遭到老人毁坏财物的业主当时也想维权 , 但又考虑到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的现实因素 , 他们望而却步了 。

所以 , 有的时候 , 有些事情 , 还是需要坚持一下 , 说不定最终的结果会符合自己当时的判断 。

3.确定老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后 , 警方将老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 检方之后也予以了肯定 。 可能有网友疑问 , 老人怎么没有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我们知道 ,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且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罪行 。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追求刺激等目的而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从前述定义来看 , 在行为人实施毁损财物的事实上 ,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要求事出有因 , 其目的就是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一般是事出无因 , 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 毁坏公私财物只是手段 。

所以 , 经过前述分析来看 , 结合老人行为前后的任意性 , 考虑老人给陈某的财物造成了1.6万元的损失的客观事实 , 认定老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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