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诱骗孩子企图实施猥亵,被家长当成人贩子抓获


山东烟台,一男子诱骗孩子企图实施猥亵,被家长当成人贩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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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男子诱骗孩子企图实施猥亵,被家长当成人贩子抓获】
山东烟台,一男子诱骗孩子企图实施猥亵,被家长当成人贩子抓获


11月30日 , 山东烟台 , 一男子在某学校门口 , 以零食诱骗孩子 , 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 被家长当场发现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 并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

现场视频显示 , 当时有一名女子说道“不行、不行 , 绝对不行 , 不是第一次了!”还有一名身穿牛仔外套、牛仔裤、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 , 被公安民警控制住并接受检查 。

目前 , 警方发布通报称 , 事发时是早上8时许 , 该男子名叫金某 , 并确认金某是企图以给零食的方式 , 诱骗一女孩伺机实施猥亵行为未果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真是胆大包天 , 居然敢跑到学校门口伺机作案 , 还好家长发现及时 ,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这种人 , 笔者认为 , 没有什么好说的 , 必须严惩!

2、那么金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呢?

金某以零食获取女孩的信任 , 想必作案对象就是女童 。 猥亵儿童一般分为两种处罚方式 , 一种是治安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 猥亵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0-15日拘留 。

《刑法》第237条规定 , 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 , 应当以猥亵儿童罪立案调查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两点:一是本罪是行为犯 , 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 , 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 应当立案侦查 。 二是被害人是儿童 , 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能力 , 因此不能以被害人有没有反抗作为定罪依据 。



也就是说 , 只要警方认定金某当时就是意图以给零食吃的方式作案 , 但被家长及时发现并制止的 。 那么就是属于因金某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 即犯罪未遂的 。

3、所谓犯罪未遂 , 是指行为人欲而不能的犯罪情形 。 意思就是说 , 行为人是想要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 但因客观原因而未能达成的 。

《常见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 , 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 , 酌情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

注意!是40%以下 , 并非一定是40% 。 具体是多少要以法院最终确定为准 。

最后 , 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平时要教育孩子 , 一定不可以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 , 更不可以被食物所诱惑而听从对方的指令 , 且必须第一时间向家长和老师求助 , 以免被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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