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自杀留字“遗产给我妹”,小姑子转走160余万,妻子起诉


丈夫自杀留字“遗产给我妹”,小姑子转走160余万,妻子起诉



在留下以上三份字条后王某某自杀身亡 , 然而 , 就是这三份字条却也成了家人矛盾的开端 , 直至对簿公堂 。
王某某过世后留下了一对孤儿寡母 , 遗孀夏某某和幼子王某 。 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夏某某却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居然被小姑子王某妮全部转走 , 其后王某妮又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母亲 。 夏某某连忙向对方讨要 , 却被断然拒绝:钱是我哥留给我的 , 那三张字条就是遗嘱!
无奈之下 , 夏某某将小姑子连带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应得的遗产部分 。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 。
王某妮主张王某某生前所书写的材料系遗嘱 , 王某某将遗产赠与自己 ,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 。 而王某某自行书写的上述三份字条均无落款时间 , 欠缺“注明年、月、日”的必备条件 , 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 不能认定是王某某的遗嘱 , 王某妮的主张其获得遗赠的主张 , 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 , 不予采信 。
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的钱、理财基金余额、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190万余元 , 其中50%计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 , 其余50%属于遗产 , 应由夏某某、幼子王某与王某某父母二人共同继承 , 四人各分得王某某遗产四分之一 。
法院判决
1、车辆归夏某某所有;
2、被告三人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夏某某合计100余万元;
【丈夫自杀留字“遗产给我妹”,小姑子转走160余万,妻子起诉】3、原告王某分得23万余元;
4、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
“中年丧偶、少年丧父”乃人生之不幸 , 但随着被继承人的王某某死亡 , 原告夏某某及其幼子正在经历上述之不幸 , 而更不幸的是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的160多万元被死者的妹妹以持有遗嘱为由直接转走 , 之后转入被继承人的母亲名下 , 让原告孤儿寡母陷入生活的困难之中 。
被继承人王某某虽留有关于其财产归妹妹所有及交代妹妹照顾父母等后事的字条 ,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因王某某未书写年月日 , 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 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夏某某及其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
本案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卡的钱及其他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其中50%计90余万元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 , 其余90余万元属于遗产 , 由四个继承人均分 , 孤儿寡母终拿回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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