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样一些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反馈下 , 我国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 正式完善了瑕疵证据规则 , 并最终都体现到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 。
换句话说 , 很多证据即便有了一些瑕疵 , 也是可以适用“瑕疵证据补正(补强)规则”的 , 例如刑诉司法解释86条、90条就分别规定物证调取无签名的可以补正、询问未成年人 ,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可以解释原因进行补正等等 。
而在劳荣枝案中 , 我们也能从一审判决中看到证据补强的内容 , 事实认定的最后一段 , 法院有如下表达:
因此 , 在存在瑕疵证据补正(补强)规则的情况下 , 并不当然的因为某个证据的原物灭失而在前案中早就对该原物进行了认证 , 亦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书证或者视频资料对该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形下 , 否定掉某项证据的效果 。
“经查 , 本案中作案工具等部分证据材料的照片原件存于1999年同案人法子英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卷宗中 , 上述卷宗现存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 本案对上述原件材料的复印件系从原件保存单位提取 , 来源清楚 , 提取程序合法 , 具有证据资格 。 由于时间久远 , 对于原物已经灭失等情况 , 侦查机关均做了合理的解释说明 , 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 足以认定被告人劳荣枝应对七名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 。 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 , 本院不予采纳 。 ”
判决与民众的互动是一定存在的 , 判决不仅扮演着案件当事人裁判法的效果 , 也对民众扮演着行为法和法教育的效果 。 刑事自不必说 , 民事案件中的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江母诉刘某生命权案、喂养流浪狗致人侵权案等等无不如此 。 当然 , 司法在如何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度上可能就见仁见智了 。 不仅司法 , 民众都可能在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共情程度的案件上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 , 法律终究难言是一门科学 , 但我们仍需尽可能将司法科学化一点、可预测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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