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男子骑电动车与牵引车发生碰撞后,被五辆路过车辆碾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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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 一男子骑电动车与牵引车发生碰撞后 , 牵引车司机逃逸 , 事后男子被五辆路过车辆碾压身亡 。 案发后 , 五辆车的车主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 不应该承担责任 , 但法院却判定六辆车平摊责任 。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山东菏泽中院)
2020年11月14日 , 男子李某骑着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 , 与男子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 , 并造成李某倒卧地上 。 事后李某被路过此地的五辆车先后碾压而过 , 造成李某死亡、其电动车损坏 。
从李某身上碾压而过的五部车依次为:货车、货车、七座商务车、现代牌小汽车、大众越野车 。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属于交通事故逃逸 , 但有关部门难以确定直接造成李某死亡的到底是哪部车 。
随后李某家属将六辆车司机 , 全部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各方的过错责任后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法庭上 , 先后从李某身上碾过的五辆车司机均认为 , 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吴某交通事故逃逸在先 , 其一方才是造成李某死亡的始作俑者 , 因此应当判定吴某一人承担责任 , 其五人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 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
那么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怎么判?
首先 , 无论是先与李某发生碰撞的司机吴某 , 还是后五辆车的司机 , 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属于适格民事主体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民法典第6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其次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 , 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吴某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后逃逸 , 属于过错行为 , 没有任何异议 。 而后面的五辆车司机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 , 均负有谨慎驾驶、仔细观察路面的义务 。
也就是说 , 由于五辆车司机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 而导致从李某身上碾压而过 , 因此五人均亦属于过错行为 , 且其过错行为与吴某一样 , 对造成李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
最后 ,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 ,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 平均承担责任 。
具体而言 , 只要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 , 那么就应当根据各行为人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 , 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 这个参与度有鉴定结果的参照鉴定报告划分责任 , 无法划分时就应当遵从公平原则 , 即平摊责任 。
综上 , 如果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的 , 那自然好办 。 可问题是 , 现在谁也没有办法证明李某的死亡是因哪部车造成的 , 因此一审法院只能依法判定六辆车的车主平分责任 。
一审宣判后 , 六名被告人都不服提出上诉 。 吴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李某撞倒 , 并没有造成其死亡 , 故不能让其承担责任;而另外五人均坚持一审观点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可一审的观点 , 故驳回各被告人的诉 , 并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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