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少年和几名同学相约去偷摩托车,到手后独自驾车返回


江西吉安,少年和几名同学相约去偷摩托车,到手后独自驾车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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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少年和几名同学相约去偷摩托车,到手后独自驾车返回


“不是你们叫我孩子一起去偷车 , 我的孩子就不会死!”江西吉安 , 少年和几名同学相约去偷摩托车 , 到手后独自驾车返回 , 结果途中发生单方车祸 , 不幸身亡 。

事后其家属认为几名同学和少年一起去做违法的事情 , 没有相互劝阻 , 还相互提供帮助 , 认为几名同学应当为少年的死承担责任 , 于是要求赔偿 , 遭拒后 , 一纸诉状将少年的几名同学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 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 法院怎么判?

【江西吉安,少年和几名同学相约去偷摩托车,到手后独自驾车返回】

据悉 , 少年陈某是当地某中学的学生 , 事发当日 , 陈某与4名同学逃学相约去县城玩 , 其中一名同学皮某驾驶鬼火摩托车分别将他们送到县里的一个宾馆 , 并在宾馆住下 。

次日凌晨 , 几个人无聊 , 便商议着趁着夜深人静一起去偷辆摩托车玩 。 随后几人讨论了一番 , 决定由皮某开车去找寻目标 , 由陈某实施盗窃 , 其他人几人则在旁边等候 。

皮某出去溜了一圈 , 很快就找到了一辆鬼火摩托车 , 随后将陈某送到了盗窃地点并向陈某提供了盗窃工具 , 而陈某也不负众望的打开了鬼火摩托车的锁 , 随后顺利的将鬼火摩托车开走 。

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返回途中 , 陈某一个不小心撞到了维修路段围栏上 , 到场死亡 。

次日 , 陈某家长因为联系不到陈某便报了警 , 随后得知了事情的经过 。

陈某家长悲痛之余 , 认为要不是皮某等几人叫自己孩子一起去盗窃自己的孩子就不会死 , 于是要求皮某等几人家长赔偿 , 未果的情况 , 一纸诉状将皮某等几人及各自的家长告上了法庭 , 要求共同赔偿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诉讼20余万元 。 法庭上 , 陈某家长对自己的意见进行了补充 。 第一 , 认为自己的儿子还不满16周岁 , 其他几人就本上都超过了16周岁 , 是皮某等人擅自将自己的儿子接往县城玩 , 使自己的儿子脱离学校监管 。 第二、认为在校外期间 , 自己儿子和皮某等几人应当互负安全监管义务 , 然而 , 他们之间不仅没有互相监督好各自的行为 , 甚至还商量一同外出实施不法行为 , 皮某等几人明知无人有摩托车驾驶证、明知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危险 , 却没有相互劝阻 , 还相互提供一定帮助 , 最终诱发自己儿子盗获摩托车之后发生车祸死亡 。 第三、认为皮某等几人均属未成年人 , 相关责任应由其各自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 故而认为皮某等几人及其家长应当对自己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法庭上 , 皮某等几人及其家长均没有出庭答辩 。 法院该如何判?

首先来说 , 本案属于一般的生命健康权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换句话说 , 判断皮某等几人是否要为陈某的死承担责任 , 要看皮某等几人是否对陈某的死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前者 , 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了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否违背了先行义务 。 而这里的行为 , 可以包括作为 , 也可以包括不作为 。 而后者 , 主要是看行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 。
具体到本案 , 陈某与皮某等几人相约却盗窃 , 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换句话说 , 相互之间并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 同时 , 陈某系在实施违法行为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死 , 其死亡与皮某几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 故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 皮某等几人及其家长均无任何责任 , 最终驳回了陈某家长的全部诉求 。 最后 , 陈某家长遭遇丧子之痛令人同情 , 但是同情是同情 , 法律是法律 , 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 , 也不是谁死谁有理 , 绝不和稀泥!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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