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毛女士提供的证据 , 李先生均不予认可 , 认为与事实不符 , 但是院方审理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
分拣工陈述证明 , 其在毛女士的冷库分拣了一周的杏子 , 与他一起的还有七八个人 , 当时杏子是从冷库搬出来的 , 坏了大约百分之60 。
装卸工陈述证明 , 其在开着叉车卸货时 , 打开货柜门并没有感受到冷气 , 卸到一半感觉温度明显升高 , 毛女士当时也在 , 打开了十几框发现杏子都已经软了 , 也就是坏了 , 毛女士让他先把杏子卸到冷库存放 。
1、依据《民法典》 第832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
只有承运人能够证明是货物因为不可抗力以及货物自身的自然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以及收货人过错导致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毛女士在卸货时货物发生的损坏 , 是因为李先生并未按照要求打冷 , 那么过错就在李先生 , 则损失应当由李先生承担 。
而毛女士在发现货物损坏后 , 采取了及时止损的方式 , 并未造成损失扩大 , 所以并不存在过错 , 则李先生并不能够减轻或者说免除责任 。
2、协议虽然并未签字 , 但是并不代表着无效 , 只要双方确认知晓协议的内容 , 并且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 , 那么协议虽然并未签字也是视为有效的 。
因为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 , 并非签字盖章才属于签订合同 ,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 , 且内容合法均是有效 。
院方审理后认为 , 毛女士提供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杏子变质 , 且李先生在未受到运费且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半夜驾车离开 , 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 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
经鉴定 , 毛女士实际损失为20万元 , 判决李先生赔偿毛女士20万元 , 毛女士支付李先生运费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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