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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 某中学一名14岁的女孩被几名男女同学殴打、扒裤子、被逼迫喝下黄色不明液体的视频 , 引发网友关注 。 现场视频显示 , 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女孩在地上时 , 被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女子要求喝下手上的不明黄色液体 , 并声称如果喝下去 , 就不打你了 。
过程中 , 突然有一名身穿背心的女子 , 从身后踹了灰色上衣女子一脚 。 白衣女子因被不明液体撒到手上 , 直呼“你有病吧?”
据被打女孩的母亲称 , 女儿被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 之前被打过两次 , 是情感问题 。 自己也知情 , 但考虑到对方都是同班同学 , 年龄都一样大 , 想给对方一次改过的机会 , 所以没有报警 。
没曾想 , 事情才过去不到一个月 , 对方就以被打女孩用短视频平台“小号”骂了她为由 , 将其约出去 , 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 女孩的母亲称 , 女儿说那个“小号”不是她的 。 当时有4个人在打她 , 还两人在旁边拍视频 , 总共有六七个在现场 。
女孩母亲称 , 女儿到医院检查后 , 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眼睛及牙齿都有受伤 。 女孩父亲称 , 女儿喝下的黄色不明液体为尿液 , 但医院无法查出不明液体的成分 , 且女儿现在眼睛看东西有点模糊 , 还有点耳鸣 。
女孩父亲明确表示 , 此事不会私了 , 直接走法律程序 。 当地主管部门和派出所均回应称 , 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
1、太可恶了!想不到这群年轻人不仅打人 , 还以逼迫同班同学喝尿液取乐 , 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态 , 才能想得出 , 并做得出这样的行为?
笔者认为 , 对于这种人必须要严惩 , 才能让这群人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 否则以后她们会犯下更大的错误 。
2、本案该如何评价?
首先 , 她们结伙殴打未成年人 , 属于治安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 , 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
注意!孩子的父母称 , 被打女孩诊断为脑震荡 , 这种情况可大可小的 , 总而言之 , 如果最终确定为轻伤 , 那性质为变了 , 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次 , 关于逼迫女子喝下不明黄色液体的处罚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 , 这有两种处罚意见:第一种是不明液体对身体有伤害性的 , 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定性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医院暂时验不出来成分 , 即代表不明液体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 , 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第二种意见是 , 侮辱罪 。 所谓侮辱罪 , 大家可以这样理解 , 就是行为人以各种方式侮辱他人人格 , 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犯罪行为 。 比如说强行要求人下跪并在此过程做出羞辱被害人的行为等 。
具体大家可以参照11月27日发生在山东日照 , 一群女子在宿舍殴打女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下跪磕头 , 并在被害人磕头的过程中往其头上散水的行为 , 最终这群女子就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
那么本案殴打、扒裤子、逼迫喝不明液体的情节与山东日照那起案件对比起来 , 性质谁更恶劣 , 相信大家心里有数 , 警方也会自有公断 。
刑法第246条规定很清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侮辱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也就是说 , 即便被打女孩身体不构成轻伤 , 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 一样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
注意!一旦认定为构成犯罪 , 那么就属于共同犯罪 。 所谓共同犯罪 , 一般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
也就是说 ,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犯罪 。 那么参与其中 , 不管是动手的 , 还是拍视频的 , 有一个算一个 , 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
最后 , 本案行为人的年龄问题 , 也将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 因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将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有限制 。
不过 , 无论最终如何处罚这些人 , 其家长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因为这群人会变今天这样 , 父母难辞其咎!
【江西南昌,某中学14岁女孩被几名男女同学殴打、扒裤子、被逼喝下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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