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孕妇半年前在超市偷了盒巧克力,老板夫妇威胁要求给8000元私了


河南信阳,孕妇半年前在超市偷了盒巧克力,老板夫妇威胁要求给8000元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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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孕妇半年前在超市偷了盒巧克力,老板夫妇威胁要求给8000元私了


河南信阳 , 孕妇半年前在超市偷了盒巧克力 , 老板夫妇威胁要求给8000元私了 , 求情后给了6000元 , 半年后孕妇报了警 , 超市老板夫妇双双被判了刑 。 根据公布的详情显示 , 小芳当时怀孕7个月 , 在一家超市购物时 , 拿了超市的几块巧克力装到了口袋里 , 被超市老板李先生给发现了 , 随即李老板和妻子邱女士便将她拉到了监控室 。

在查看监控确定小芳偷巧克力的行为被拍的清清楚楚之后 , 李老板和邱女士便开始吓她 , 称自己要报警 , 让她去坐牢 , 还要告诉她家里人让她人给丢净了 。

通过这种方式 , 向小芳提出索要8000元私了 , 他们就不追究这件事了 , 小芳被他们的话给吓到了 , 但是又觉得8000块钱太多了 , 向二人求情少给一些 。

之后用6000块钱私了了这件事 , 小芳转了6000元钱给李老板 , 直到半年后 , 小芳选择了报警 , 称李老板和邱女士敲诈勒索 , 民警立案将两人传唤进行调查 。

在检方对二人提起公诉后 , 李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 , 缓刑5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1年 , 并处罚金2000元 。
【河南信阳,孕妇半年前在超市偷了盒巧克力,老板夫妇威胁要求给8000元私了】


1、法律上关于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 从而构成犯罪 。

小芳的盗窃行为给李老板造成了损失 , 李老板自然是有索赔的权利 , 如果说小芳是自愿转账6000元钱给他私了此事 , 那李老板自然是不构成犯罪的 。

而本案中虽然小芳是自己转给的2人6000元 , 也是协商过的 , 但是是基于小芳出于恐惧心理 , 在被李老板夫妇用其违法行为和名誉作为要挟下答应的 。

虽然说小芳违法在先 , 但是二人索要的财物与损失明显相差甚远 , 所以其行为属于是敲诈勒索 。

依据《刑法》第274条规定的 , 构成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额才属于犯罪 , 6000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 所以夫妻俩构成敲诈勒索罪 , 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小芳盗窃几块巧克力的行为明显是尚不够构成犯罪 , 正常应当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但是知道小芳盗窃的只有李老板夫妇 , 而私了之后李老板夫妇也并未选择报警 , 所以当时也就不会对小芳进行任何处罚 。

在小芳报警追究李老板夫妇的刑事责任时 , 距离她当时盗窃已经过去了6个月的时间 , 依据第22条规定 ,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民警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所以小芳的盗窃行为不会再被追究进行处罚 。

而李先生夫妇涉嫌的敲诈勒索罪的刑期最高为3年 , 依据《刑法》第87条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5年不再追诉 , 所以小芳即便是半年后才报警 , 也是可以追究二人的责任的 。

3、根据公布的宣判情节 , 院方认为 , 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确凿 ,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可从轻从宽处理 , 并根据事实认为二人可以判缓 。

邱女士之所以比李老板判的更重的原因为 , 邱女士已经被判过刑 , 结束处罚尚未超过5年 , 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判处缓刑则意味着院方认为二人不会再有犯罪的可能 , 且判处缓刑对社区不会造成危害 , 也意味着二人只要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 , 就不用实际服刑 。

小芳违法 , 店家抓到她之后要求她赔偿损失是应该的 , 但是之后应当是报案 , 让小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 但是其以此为由索要高额钱财那么就属于违法 , 因为个人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没有处罚权的 。

发现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 应当是选择报警处理 , 以此为由向他人索要财物 , 如果对方追究起来 , 则主动将会变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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