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老人因为儿子、儿媳总吵架,就10余万元养老钱给了儿子


江苏镇江,老人因为儿子、儿媳总吵架,就10余万元养老钱给了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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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老人因为儿子、儿媳总吵架,就10余万元养老钱给了儿子


江苏镇江 , 老人因为儿子、儿媳总吵架 , 就10余万元养老钱给了儿子 , 希望能缓和他们的关系 。 没想到儿子拿到钱的当天 , 就转给了儿媳 。 事后 , 因为儿子、儿媳妇不但没和好 , 反而开始分居 , 老人就想把钱要回来 , 儿媳妇却不同意了 。 老人把儿子、儿媳妇告上法院 , 要求还钱 。

这名老人姓张 , 已经70多岁了 。 钱是今年3月初转的 , 当时张老太也没多想 , 就觉得儿子儿媳拿到钱能过的好点 , 就不会闹矛盾了 , 儿子小刚也是这么觉得的 。 没承想 , 儿媳妇小艾拿到钱后没多久 , 又和小刚闹矛盾了 。

【江苏镇江,老人因为儿子、儿媳总吵架,就10余万元养老钱给了儿子】

今年5月 , 因为吵的太凶 , 小两口甚至开始分居 。 到了7月中旬 , 小艾起诉小刚要求离婚 。 张老太当然不愿意了 , 就找小艾要求还钱 , 小艾却说 , 这钱既然给我了 , 就别想要回去 。 好多亲友都劝这一家子 , 别闹矛盾了 , 但是根本没用 。 8月初 , 张老太就把儿子、儿媳告到法院 , 说钱是交给儿子保管的 , 没想到儿子把钱给了儿媳妇 , 这属于违约 , 要求他们还钱 。 9月份 , 法院判决小刚、小艾不准离婚 。 法庭上 , 儿子同意还钱 , 但他也承认 , 当时张老太没说要还 。 儿媳妇小艾则说 , 这钱是张老太看他们总吵架 , 希望他们过的好点 , 才把钱送给他们的 , 所以不同意还 。

一、这笔钱是不是保管?这个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 就是张老太把钱给儿子究竟是保管还是赠与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也就是说 , 如果这笔钱是保管的话 , 是肯定要返还的 。 而赠与合同 ,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 这个案件里 , 当时张老太把钱给儿子的时候 , 并没有说要还的问题 , 所以双方之间不可能是保管合同关系 , 张老太不能按照保管合同 , 要求儿子返还这10万余元 。
二、这笔钱真不用还了吗?但是 , 不是保管合同 , 并不意味着一定不用还钱了 。 根据小艾的陈述 , 当时张老太给钱 , 是希望小两口能够和好 。 也就是说 , 如果小艾、小刚关系能够好转 , 就把钱赠与给他们 。 这在法律上 , 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而现在 , 小刚和小艾在拿了钱以后 , 过去一个多月就闹起了分居 , 而且很快就起诉离婚 , 这让张老太赠与钱的目的落空 , 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 。 既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条件没有成就 , 那么赠与合同就不生效 , 小刚仍然需要返还钱款 。 所以 , 法院认为 , 张老太有权要求儿子、儿媳还钱 , 判决小刚、小艾返还10万余元 。 判决作出后 , 儿子、儿媳都没有上诉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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