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一位26岁女子遭家暴离世,丈夫获刑13年疑似曾侵犯她人( 二 )


小珂父亲不知道的是庭审阶段张渊仲的辩护人曾提出应以虐待罪追究其刑责 , 但构成该罪要有经常性和长期性 , 从查明的案情看张渊仲确实多次打骂小珂 , 但还达不到经常和长期 , 所以该辩护人的目的只有一个:追求轻刑 , 因为虐待罪至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在笔者看来张渊仲的犯罪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情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声明 , 并非为其开脱 , 仅就事论事)但很明显该罪的量刑标准很难让群众心服 , 因为该罪同样只能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那么要起到警示作用只有故意伤害罪这一条 。

对于遭受到家暴的女伙伴这个判例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个警示: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 一旦发生要及时报警 , 对那些暴力倾向严重的及早脱离 , 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能承受得起意外 。
总结:一味忍让可能反倒助长对方的气焰 , 更可悲的是不管后果多严重 , 施暴者可能连七年都判不上 。 所以我说本篇案例是一个可以警示他人的好判例 , 同时我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犯罪并预防犯罪 , 完全有必要根据后果、人心所向来适度调节 , 而不该一味地死抠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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