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小白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坐公交车,结果坐公交过程中发现母亲手机被盗


河北秦皇岛,小白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坐公交车,结果坐公交过程中发现母亲手机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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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小白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坐公交车,结果坐公交过程中发现母亲手机被盗


“绝不能让谁死谁有理!”河北秦皇岛 , 小白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坐公交车 , 结果坐公交过程中发现母亲手机被盗 , 虽然母亲和小白已经意识到是谁偷走了手机 , 但碍于对方是男性 , 而且五大三粗的 , 二人只好隐忍不发 , 并联系到朋友刘先生帮忙 , 刘先生很快到达指定公交车站 。

【河北秦皇岛,小白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坐公交车,结果坐公交过程中发现母亲手机被盗】


随后 , 小白母女二人指认男子康某就是偷手机的人 , 刘先生则上前与康某理论 , 让康某交出手机 , 康某死活不承认 , 但因为过往的路人越聚越多 , 康某有点害怕起来 。

刘先生和康某很快由口角上升到撕扯 , 之后在一个人少的地方 , 康某从身上将手机摸了出来 , 还给了小白母女 , 刘先生和小白母女离开了现场 。

谁知 , 二十分钟后 , 康某突然倒地 , 之后救治无效死亡 , 死亡原因则是因为情绪激动 , 轻微外伤引发的冠心病发作 。

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刘先生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刘先生刑事拘留 , 但是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 , 刘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 因此检察院对刘先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

康某家人一听检察院不起诉了 , 瞬间火冒三丈 , 立马就提起了民事诉讼 , 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 他们认为是刘先生与康某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康某病发死亡 , 刘先生应当赔偿自己 , 所有费用加起来一共77万余元 。 1.那么法院应当支持康某家人的主张吗?康某家人想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 也就是说 , 康某家人想获得刘先生的赔偿 , 就得从法律上证明刘先生对于康某的侵权责任成立 。
而侵权责任成立 , 一般需要满足4个要件:
1) ,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2) , 损害事实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来说 , 刘先生的目的是要回小白母女被康某偷走的手机 , 其与康某撕扯是在制止康某的违法行为 , 而刘先生与康某撕扯也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 , 因此刘先生要回手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 其次 , 虽然刘先生与康某撕扯和康某后续死亡在时间上是一前一后发生 , 但是两个行为动作之间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基于侵权责任成立的四要件原则 , 刘先生并不构成侵权 ,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2.其实我们回过头看 , 当检察院决定对刘先生不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 , 就基本上确认了刘先生帮忙要回手机的行为性质 , 即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刘先生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刘先生向康某要回手机的目的是伸张正义 , 对于康某因为拉扯导致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并不能预见 , 不存在侵害康某的故意或者过失 。 因此刘先生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3.法律就是法律 , 不是和稀泥 , 更不是谁死谁有理 , 谁闹谁有理!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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