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一男子在春节过后,送儿子上高铁,因无送客票与客运员发生冲突


海南乐东,一男子在春节过后,送儿子上高铁,因无送客票与客运员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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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一男子在春节过后,送儿子上高铁,因无送客票与客运员发生冲突


海南乐东 , 一男子在春节过后 , 送儿子上高铁 , 因无送客票与客运员发生冲突 。 万万没想到 , 客运员竟然用拳头和橡胶警棍殴打男子头部 , 导致男子出血并呕吐 , 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事发后 , 法院以客运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了有期徒刑2年 。

事发这天 , 是春节节后 , 男子邓某到高铁站送儿子和儿媳、孙子返乡 , 客运员裴某发现男子邓某没有送客票 , 与其发生争执 。 邓某儿子透露 , 他们争执过程中 , 裴某对邓某口出狂言 , “你再不出去 , 我就搞死你全家 。 ”



之后 , 裴某因不满邓某儿子用手机拍摄他 , 将其手机拍落 , 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 。 邓某看到后 , 上前劝阻 , 不料 , 邓某儿子一拳打中裴某鼻子 , 导致其流鼻血 。 紧接着 , 裴某怒不可遏的拿着黑色橡胶防爆棍 , 冲劝阻的邓某打去 , 冲突中 , 邓某倒地 , 眉弓出血并伴有呕吐现象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鉴定结果显示 , 邓某系因心脏病发作死亡 , 其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 根据参与度分级标准 , 裴某殴打系诱发因素 , 在死亡中所占比例为10%-30% 。 事发后 ,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了裴某有期徒刑1年 。


案发后 ,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 但法院认为裴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两罪有什么差别?

首先 , 故意伤害罪 , 加害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 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

经鉴定 , 邓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裴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 对其进行拘留处罚 。

但是 , 如果将邓某的死亡结果 , 归责于裴某的殴打行为 , 认定裴某属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根据刑法规定 , 可以判裴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做到该宽则宽 , 当严则严 , 宽严相济 , 罚当其罪 。

裴某在与邓某的冲突中 , 用黑色橡胶击打邓某头部 , 并造成了邓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 , 无法体现罪当其罚的刑法精神 。



【海南乐东,一男子在春节过后,送儿子上高铁,因无送客票与客运员发生冲突】
其次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是指行为人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

别说邓某是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 , 就算邓某只有二三十岁 , 裴某用黑色橡胶击打其头部 , 也应当意识到 , 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 但裴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其行为应当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再次 , 刑法第233条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过失致人死亡 , 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较轻?

这要从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主观上的过失 , 以及被告人相关行为的违法性来判断 。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并取得谅解的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 , 最高可以减少40%的基准刑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 , 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

如果裴某存在认罪认罚 , 主动赔偿邓某家属损失 , 并取得邓某家属谅解的 , 可以酌情认定其情节较轻 , 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但邓某家属透露 , 裴某不认罪、也不悔罪 , 他们也没有谅解裴某 , 也就是说 , 裴某不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

如此一来 , 只能从裴某主观恶性 , 和其行为的违法性来判断 。

本案中 , 邓某没有送客票 , 存在一定过错 , 但裴某摔了邓某儿子手机 , 邓某上前劝阻时 , 裴某将其打伤 , 导致其心脏病发作死亡 , 大家觉得 , 是否应该认定裴某情节较轻呢?

最终 , 铁路法院以裴某的行为 , 虽然客观上诱发了邓某死亡的结果 , 但不是主要、唯一和直接原因 。

邓某不遵守铁路运输管理规定 , 不听劝阻 , 强行进站送客 , 认定裴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 , 判了裴某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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